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沒有續簽的問題

2022-01-02 19:25:20 字數 4802 閱讀 3644

1樓:華律網

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然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

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樓:查悅社保

諮詢社保問題,檢視賬戶金額,醫保報銷明細,養老金計算,歡迎使用查悅社保。

3樓:

個人認為這個應該不屬於,原因有二,

第一,原本的那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因勞動者的原因主動請辭了;

第二,單位領導同意掛靠繳納社保,和勞動關係不同。

但是我有個問題,這個社保費用是不是全部由勞動者承擔的呢?

4樓:威海劉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09年1月辦理了離職手續,說明雙方已經終止勞動合同。

2023年1月18日與公司第二次簽訂合同,不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標準。

所以我認為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標準。

當然,09年1月至遊學歸來期間按照5000元收入標準繼續在公司繳納社會保險,似乎與離職手續有衝突,將來肯定有衝突 。鑑於第三似乎與公司有著微妙關係,公司如果離不開這個人才,不如就按張三的意思來吧。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勞動法,已經簽過2次啦,在籤就是「無固定期合同」啦

6樓:貢浩僪涵柳

1、如果不續簽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2、改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需要與原單位終止合同,並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然後再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沒有續簽的問題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的,

8樓:影間墨色

首先,根據你的說法 你們之間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是有事實勞動關係的。

其次,根據規定,同一勞動者與同一單位簽到合同超過三次則要簽到無固定勞動合同。這一條單位沒有做到。

再次,根據你的年齡,還是可以爭取到相應的權益的,如社保可向單位提出補繳。

最重要的,要準備好你與單位之間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資料,勞動合同,工牌 工衣,打卡記錄,工資卡(可以查記錄的)

最後,建議去當地勞動部門諮詢。申請仲裁,會有好結果的。

9樓:

公司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問題。

10樓:立庶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就可以不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需要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錯別字不少。。。

1、我認為你是可以拿到的,理由和你給的一樣「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公司的解釋鐵定站不住腳,他所說是你的錯誤,其實也是用人單位自己的錯誤。你只要問他一句,我當時是不是你們公司的員工?他只要說是,就好辦了,試想想,你一個人怎麼有權決定續簽還是不續簽,你最多做的只是報送下資料,決定權還是在人力資源部門那邊。

但是,為了讓你更多的免責,你最好是能提供「從2023年12月底拆消重慶分公司,與雲貴合併為雲貴川分公司,重慶成為一個分點,並不配備文員這個崗位,管理勞動合同職責應由昆明文員負責,到期未提醒我籤合同就不應該是我的責任了吧」者方面的證據,不然你說了這個原因也是等於白說,記住,光說不頂用;

3、這是關鍵,「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202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所以,你從2023年4月12日起到2023年12月底期間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係,並不是之前2年期的那個合同,而是一個新的事實勞動關係,所以他無權以「把你掉到其他地方工作作為一個原因」

仲裁肯定是沒問題的,這方面你可以先去諮詢重慶那邊的勞動仲裁部門,看他們需要哪些材料

最後,我奉勸你一句:好好衡量 一下公司支付的3個月工資及年終獎,以及為此訴訟你能得到的,還有付出的,看是否能成比例?是否需要付出太多?衡量好了再去做。

祝你好運.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變動的問題

13樓:開飛機的l舒克

1、合同到期之前或者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

2、調崗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也有權不選擇調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續簽會有哪些問題

14樓:華律網

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然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

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5樓:查悅社保

諮詢社保問題,檢視賬戶金額,醫保報銷明細,養老金計算,歡迎使用查悅社保。

16樓:土流集團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合同的待遇要提高或保持不變。公司提出不續簽,員工有補償。員工提出不續簽,則沒有補償。

有關勞動合同問題,有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賠償是一定要的了,其你們公司應該在合同期滿前發書面的合同續簽通知書,讓他在2012年2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視為對方終止勞動關係,現在一切都晚了,如果現在辭退他,有關賠償如下 1.支付他從2月1日起到現在的雙倍工資未支付部分,通俗地說就是這段時間每個月發多少給他再發一次。2.支付他賠償金。賠償金...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按照 勞動合同法 規定進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 勞動合同法 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 根據 合同法 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合同期滿是否續簽也需要勞資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單位現提出要與你續訂,而你可以選擇到期終止,也可以選擇續訂,這是你的權利.是否續訂定期還是無期合同也是勞動者的選擇權利,這需要看你對這個單位的前景及個人是否有發展要有個定論,單位發展前景良好且個人發展前途有望的話,當然選擇定無固定期的了.現在勞動合同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