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期滿後的問題,勞動合同到期了,關於沒有續簽,還在繼續工作的問題

2021-12-16 10:30:28 字數 4768 閱讀 5261

1樓:嘴正不怕牙歪

我們可以看看,勞動合同解除為什麼要有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出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完畢,中途單方面要求結束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說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違背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通常將不可避免地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比如勞動者將重新尋找工作,有一段時間將失業等。正因為考慮到這樣的後果是由於用人單位的破壞勞動合同約定造成的,所以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換句話說,在立法考慮經濟補償金的設立時,以下兩點是必須考慮的:

⑴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

⑵給對方造成損失。

為什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給用人單位經濟補償金?就是因為勞動者的離開單位時,往往不會給單位造成嚴重的損失。順便說一句,法律為了防止勞動者離開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一是規定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讓用人單位有所準備,二是設立了脫密期制度,讓對於用人單位比較重要的人員可以約定提前六個月通知單位。

在這樣的保護下,除非用人單位自己放棄權利,其利益還是可以得到保護的,所以不再設立經濟補償金制度。

我們再來看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什麼叫勞動合同終止?通俗地說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的情況。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時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是雙方意志的體現,是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當事人後來意思發生變化,反悔了,也不能改變當時的約定。這是合同存在的基礎。

既然是雙方約定到期終止,雙方都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的內容,為什麼一方要給另一方經濟補償呢?為什麼不是勞動者給用人單位經濟補償呢?所以遵循勞動合同的約定是不設立經濟補償的最根本原因。

此外,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說明雙方都知道什麼時候該合同會終止,所以這件事是可以預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根據該情況為勞動合同終止後的自己做好準備工作,所以談不上損失問題,即使有損失,也是損失方自己疏忽,沒有做好準備的關係,損失由自己承擔。

我們要奉勸向生的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時代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以往計劃經濟時期用人單位包到底的思想早已經落後於時代。如何不斷地學習,提高自身價值,做到老驥伏櫪,志在千里,才是在與用人單位的交涉中處於上風的精義所在。(

2樓:韓飛律師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合同到期,不必通知。

第二個問題:合同到期,不會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了,關於沒有續簽,還在繼續工作的問題

4樓:約定管轄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來說 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你是11月17日到期 也就是從11月18日公司就應該給你續簽合版同 現在沒有籤 但是還給你工

權資 給你交保險 呵呵 可能是公司忘了

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如果一個月後 也就是12月18日 公司還沒給你籤合同的話 你如果上高公司的話 從12月18日開始公司是要給你支付2倍工資的 呵呵

當然不建議和公司鬧成那樣 公司很可能是忘了 公司天天也有那麼些工作 呵呵 提醒一下公司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單位可能確實忘記了,你可以提醒領導,要求續簽合同。不籤也沒事,留好你現在的合同就行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是否給予版續簽勞動合權同,像你這樣的即使沒續簽,但也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即使發生糾紛也必須按簽訂合同來解決,勞動合同文字也算是一個證據吧,我是這麼理解。

8樓:匿名使用者

壞處就是 以後有什麼糾紛的話 解決很麻煩 不放心的話 要求他們跟你籤啊 這有什麼好怕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那單位都給你們交保險了嗎,如果有的話那你就是單位上的人嗎

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0樓:hao大森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預設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而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期滿 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10

12樓:長沙成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沒有經濟補償金

13樓:欸嘣0922龘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的情況下,如果您主動提出離職,則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您不離職且單位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的,可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處理。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的補償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可以這樣來分析,一是公司不續簽,依法應當補償,補償金額為兩個月工資。二是工資怎麼算,就按2800元來算。三是社保方面,補是沒有的。

四是,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是否續簽的問題,可以要求多補一個月工資。

因此正常來說,公司得補你8400元。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則要申請勞動仲裁才能解決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三個月的工資是沒錯的。但你的月工資2800元包含一些工資性津貼、加班費了嗎?如果沒有,應包含進去。

三個月的社保是沒有的,經濟補償金本身就含有在你被解除勞動合同後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及保險費在內的性質。

16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金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計算的,無需補交3個月社保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2023年 月 日到期。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賠償,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雙倍工資罰則

勞動合同法 雖未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但是,按其立法宗旨,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未續訂勞動合同的,與勞動者新入職時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其責任並無二樣,勞動者同樣處於未籤勞動合同狀態,權益同樣受到侵害。因此,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

合同期滿離職,勞動合同到期,是否可以離職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您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後,到期後就可以離職的 那這樣您可能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若是您合同到期了,那您自然可以主張不續簽合同,這樣的話,您就可以主張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您到期時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公司不會追究您任何責任的。勞動合同到期,你就可...

勞動合同期未滿怎麼辭職啊,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三年內能辭職嗎

你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有關約定的交通費什麼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需要你承擔。另外,如果約定了培訓費,但是是需要拿出依據的,不是簽過字的培訓費用,你無需承擔。你通知單位辭職的話,建議你用ems的方式發出,有個依據!因為時間已經不夠30天的,建議你跟單位商量一下,商量不成的話,你就提出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