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做了月現老闆側面降工資怎麼辦

2022-09-23 10:16:36 字數 4902 閱讀 2514

1樓:如夢水雲間

如果你還想留在單位,你可以找老闆要求恢復原來談好的工資並簽訂勞動合同書。

如果你不想幹下去,你可將你的情況寫成書面的東西,帶上能證明你是公司的員工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衣、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和相關降薪的證據等,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免費)。

一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辭職)。

二要求支付所有工資。

三要求單位依法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樹大青

你還想不想幹了?

1、不想幹了,沒簽勞動合同,前往勞動仲裁申請,每個月工資兩倍補償。

2、還想幹,忍著。

公司工作八個月,未簽訂合同,被公司降工資,我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縱橫法律網 柴海豔律師

4樓:米蘭加油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沒有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支付二倍月工資的起算時間是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是補丁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所以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7個月的工資。

隨時可以

你可以直接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沒有籤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你不想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籤勞動合同,那你和單位勞動關係終止,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我上面說的很明確了。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7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先蒐集證據證明你在單位的工作起止期限,和你每月的工資金額

二、以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最好通過快遞郵寄,並在封面寫明內容摘要。

三、到勞動仲裁提起申訴,要求單位:

1、補繳8個月社會保險

2、補齊工資差額。單位隨意剋扣工資的行為不合法,除非單位對此有相關的規章制度。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有職工大會或職代會通過,並告知了職工,而且對這整個過程單位需要提供證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3、自工作第2個月起支付二倍工資(根據補足差額後的每月工資核算),依據《勞動合同法》82條

4、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46條、47條。

8樓:soanna成長日記

公司不簽訂合同的話,屬於試用期,但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入職書面手續都可作為證明材料,以證實你已工作到目前的期限是多少的。由於未簽訂勞動合同讓你工作了8個月,公司已經構成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如此一來,勞動者雖找到一份工作,但一旦出了事故、受到傷害,就沒人管了,各類權益都得不到維護與保證。

甚至,還有少數用工單位非法僱用童工。用工單位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用工單位需要付出「違法成本」,比如「須按月付雙薪」。

這些都在《勞動合同法》做了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不僅不應該扣你工資,反而應依法賠償相應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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