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能得到經濟賠償金嗎?假設合同期是至

2022-09-02 10:06:29 字數 936 閱讀 9469

1樓:

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以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看第(五)款,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才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

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當然經濟賠償金更談不上。補償金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問題,賠償金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4樓:深圳秦楚

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降低前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外,勞動者拒絕續簽的,不能得到經濟補償。至於經濟賠償,像這樣的情況,那是根本就不可能有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勞動合同也屬於合同。合同到達有效期時,法律效力終止,勞動者不再續約,則勞動合同關係解除,不應也不適用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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