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022-06-10 16:36:38 字數 5305 閱讀 3847

1樓:愛穿拖鞋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1、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式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條文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

勞動力是勞動者用以謀生並且儲存和依附在勞動者身體內的一種能力。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首先擁有是否要讓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以及與什麼生產資料結合的決定權;其次擁有通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選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勞動力效用的最佳崗位的權利。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客觀上要求勞動力能進行合同流動,以滿足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就業崗位對各種不同素質的勞動者的需要。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擇業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2、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式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於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以上,你不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交社保並要求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數額見上面四十七條

4樓: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可以解出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內的;提前 三天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隨時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勞動者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8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法定條件和程式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

(2)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無需說明任何理由、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

(四)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承擔有限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專案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為勞動者所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規定其他賠償專案。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一經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係消滅。

1、用人單位的義務

(1)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其他義務。

a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b依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c由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勞動者的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從而解除勞動合同。

d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2、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約定違約金。

勞動者如果未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並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若沒有違反上訴規定,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有關部門,無需違約金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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