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績效工資就應該不發嗎

2022-04-17 07:02:17 字數 4940 閱讀 3585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合法報酬,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無悔的真愛

績效工資應該和年終獎性質差不多,這個錢甲方有權不給的,但工資要給,因為這個錢是建立在工作表現上的,也可以說是工廠效益上,找他們談談,也許會給,法律上好像也是這說的。

3樓:種花家的俱博士

應該不行吧!工資是必須發的!績效工資是非必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到勞動局刑偵科投訴,勞動法規定上一天班都應予結賬,你們存在事實上的勞務事實,聘請方理應發放你的工資哪怕一天,還必須給你買養老保險,不然他就違背勞動法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方面問題建議去諮詢下勞動局!!!不過安道理工資是必須得給滴....好好和他們溝通!!實在不行用法力維護自己

6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試用期不發績效工資怎麼辦?

7樓:

你去入職的時候,你就應該談明白,何必現在去問呢,人事在招聘的時候會與你簽訂合同,如果沒有,你就直接問人事部。沒有人事會故意刁難你的。客氣點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當然不發績效工資了 沒有任何問題額 勞工合同上都會有寫清楚 你自己沒看清楚吧

試用期員工有績效工資嗎

9樓:孽龍華魂

一、試用期員工有績效工資,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比正式工的工資要低。

二、試用期期間的考核,是用人單位對試用員工能否轉正的考察,和試用期工資沒有直接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2、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10樓:在九侯山講西班牙語的滿月

按照你的情況,試用期有績效考核部分。

勞動合同上寫的很明確,公司的現行的工資制度是每月工資加績效考核部分。合同裡也明確約定了你試用期的每月工資,所以你試用期的總工資是試用期每月工資加績效考核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2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企業不一樣吧,看自己公司怎麼定了,我們公司試用期就是一個定額工資,轉正之後分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的標準都不一樣,國家沒有這方面的要求。我們公司也是試用期是固定工資轉正後有績效和獎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和試用期後的工資方面主要是看你與公司的約定了,如果你試用期內開始約定有,那肯定是有的,如果沒有約定,那你可以問一下其它試用期內員工的工資情況了.試用期長短問題,不能要概而論的,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就要在6個月內就是合法的,試用期長短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約定的.

15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員工有沒有績‍效工資要看當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由績效工資,則用人單位就應當在試用期期間支付勞動者績效工資。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關於勞動法問題?員工辭職後公司不發放最後一個月的績效工資..合理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勞動合同法本為規定,不提前三十日通知辭職就要扣一個月的工資,公司如果這樣規定就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能夠在這期間內招聘到這一職位的人,同時也可以工作交接,不影響公司的正常執行。在這一個月期間勞動者的薪酬待遇不變。

17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國家法律的規定。

你要搞懂一個問題,你的那些績效工資就你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是到30天頭上你都是與用人單位有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這段時間在職的其他人有的東西你也是應該有的。 因此公司說扣發你工資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至於你說的工資演算法,你試用期結束以後的這段時間無論幾天,工資的基數都是按照你正式轉正後算的。

18樓:夢想起點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於服務期的約定)。

試用期內辭職有工資嗎?

19樓:淪陷

不管以什麼理由辭職,工資支付應當截止到員工停止工作前一天,之前包括的節日期間不應當扣工資,

1、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除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12月8號之後的)、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樓:華律網

試用期離職工資在辦理離職手續交接的時候,一併計算且發放給離職的勞動者。《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1樓:皖北廣哥

廣哥正能量,記得點贊關注**分享。

試用期內辭職不讓走怎麼辦,試用期內辭職不讓走怎麼辦

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離職工資問題,關於試用期離職的工資結算問題

試用期離職必須提前嗎,離職後有工資嗎?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只要上班了就應給你發工資。正式入用的話,要辭職應提前30天提出。試用期是雙方的,並不是只有他們試用你。試用期辭職只須提前三天。工資要照算的。你的出勤天數乘以你一天的基本工資就是了。不可能不發,不過不能當天走就能拿到工資,等他們發工資了,你...

請問試用期內辭職公司不發工資觸犯了新勞動法的哪條規定?(最好

我依次回答你所提出的問題。第一,合法。25號確實是很晚,但是現行的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一個月中的幾號發工資。因此就只有委諸於公司自己的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了。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釋義 該條文只是說 1,工資只能以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