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試用期內辭職公司不發工資觸犯了新勞動法的哪條規定?(最好

2022-06-11 06:11:26 字數 5402 閱讀 1899

1樓:法律牛虻

我依次回答你所提出的問題。

第一,合法。25號確實是很晚,但是現行的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一個月中的幾號發工資。因此就只有委諸於公司自己的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了。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釋義:該條文只是說:1,工資只能以貨幣形式發給勞動者本人;2,就是按月支付。

不像國外有些國家實行週薪。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是屬於違法行為,應該通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予以相應的處理。

按月支付,沒有具體規定哪一天。規定25號也是屬於合法的。

第二,不發工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具體來說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第29條、30條。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條釋義:

不發工資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者給公司勞動,理應得到工資的回報。

並且在試用期內支付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勞動行政部門反映。【勞動行政部門指的是:指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面的具體分管部門:勞動局監察大隊。】

提供的材料:你只需要提供的材料就是什麼呢?就是在該公司工作的一些記錄。諸如:簽到卡,工作證件,或公司曾給予你的一些工作證明。

1)先看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法條釋義。

【勞動合同法】85條就是規定了出現「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即(不發工資的行為時),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反映、申訴(尋求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了在發生勞動爭議時的一些舉證責任問題。勞動爭議,在你的問題中就是【公司沒有發工資】;那麼你作為勞動者只需要證明在該公司上班、工作就行了。

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它已經發了工資;證明不了就推定沒有發工資。那麼就應該發工資。

最後,希望你早日拿到自己的工資。生活愉快!!!

2樓:山野柴胡

【試用期 解除 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不違法

2。這個,違法,因為勞動者工作一天就需要支付工資3。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你需要有你上班工作的證據。。

建議:多去幾個人一起舉報。。

祝你早日拿回屬於自己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1、國家沒有規定幾號發工資。

2、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準備好考勤卡以及單位發的工牌等能證明你上班的東西。

5樓:偷偷浪漫

第一條是合法的這個國家也沒有規定幾號必須發工資第二條不給工資肯定是不符合勞動法的,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應該按照你們公司的試用期工資標準進行發放。

第三條直接到分管區域內的勞動執法部門,也就是勞動局去填寫申訴材料,需要提供你在公司的工作證明,比如:簽到卡,工作證件,或公司曾給予你的一些工作證明,就是可以證明你在公司工作過的東西都可以。

希望可以幫到你。

6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是公司的規定,不違法,公司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決定公司事宜;

2,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並請求處理,提供你在這個公司的工作證明即可,比如合同、工作證件等;

請問勞動法哪條規定是員工未滿一個月辭職公司應支付其實際工作天數工資,不得拖欠?!

7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勞動法》沒有規定,其他法規規定的,拖欠或者拒付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辭職最多扣百分之多少的工資?

9樓: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試用期內辭職工資最多能扣除百分之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試用期內辭職的,辭職員工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平均工資即可。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六條,因勞動者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公司不可隨意剋扣工資,如果要扣錢也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並不得低於當月最低工資標準。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試用期辭職,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10樓:007靈通通少

你好!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先作出如下回答: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以內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由於是你自己的原因主動提出辭職的,所以不能獲得法定的經濟賠償金!

3、如果因為你自身的原因提出主動辭職的試用期3天前提出,試用期後30天內提出!如果沒有按照法定的內容走的話,給單位造成直接損失事實的應當賠償!

4、獲得的賠償有15天的工資錢,也就是600元!可要要回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

5、解決的方法:

一是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

二是申請勞動仲裁,此事由勞動局負責!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你可以先去區裡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這個速度比較快,但只能說試試看,不一定有效。因為很多企業都跟勞動監察大隊有關係,畢竟存在地方保護。勞動監察大隊隸屬於勞動局管理,但一般不設立在勞動局內部,你可以到勞動局問問監察大隊在**,然後帶好材料去舉報。

勞動監察大隊沒有用的話,就只能去勞動仲裁了,勞動仲裁立案大廳在勞動局內部,你可以去拿現成的**,填好了直接交進去。然後就是要準備**材料了,由於沒有合同沒有保險,單位可能會說你根本沒在那上過班,所以需要你自己想辦法蒐集證據,比如工作時的考勤卡、工作證、出門證、門卡等。由於數額較小,不建議聘請律師。

如果仲裁結果出來以後,你不滿意,那你可以到區裡的法院去起訴,然後針對仲裁裁決進一步蒐集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試用期辭職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違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求助,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只有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期,用人單位均須按出勤支付工資報酬。對於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試用期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限期內不支付的責令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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