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會計)試用期內辭職,公司遲遲不放人,該怎麼辦呢

2021-07-05 04:45:06 字數 1676 閱讀 7058

1樓:劃破天空的貓

試用期直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企業扣押你工資是違法的。

員工辭職企業無權拒絕,並且企業得將工資結清給員工,如果企業扣押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c鄒濤

1、正規企業辦理職工離職大概需要一週左右的時間,先要由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人力資源部門(有時候也可以直接把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況核實後,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你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你辭職一事下發公司檔案。

離職前你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相關試用期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如果他們還不退可以收集證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起訴要求其退還培訓資料,如果已造成經濟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3樓:老子不要id了

會計有一定的特殊性,你還是等等吧,最多等一個月(從交書面辭職報告開始),如果到時還沒人交接,你給公司打個招呼就能走,因為國家規定正式員工交辭職報告後所在公司最遲1個月必須放人,而你還是試用期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工資的話,如果他不給你,你就去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4樓:22郭鳳嬌

作為一名會計是特殊,關係到一個公司的經濟命脈,但是你的試用期應該就不符合勞動法規定了吧?!勞動合同法規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該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法。

而且,如果你在試用期內沒有犯錯誤的情況下,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和領導好好談一下,也要為單位考慮一下,找到交接的人再走吧。

6樓:

如果你沒有東西被扣在那邊的話,不去是可以的。

7樓:劉洪

會計不可能丟下工作就走,會計有特出工作性質,你先忍一忍把工作交接完再走吧

試用期內辭職不讓走怎麼辦,試用期內辭職不讓走怎麼辦

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急急私企會計,試用期內想辭職,單位要求招聘到新會計交接後才可以走,這樣合理嗎?如果一直不放我走怎麼

上家公司在你離職後15天內辦理退工手續是合法的。你換單位要考慮這一點。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必須書面通知,並且留好證據。2月份的憑證還沒有錄入,應該完成結賬再走啊。你可以與單位協商,先去新單位報到。可以找勞動仲裁。試用期是僱傭雙方雙向選擇的一個過程...

請問試用期內辭職公司不發工資觸犯了新勞動法的哪條規定?(最好

我依次回答你所提出的問題。第一,合法。25號確實是很晚,但是現行的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一個月中的幾號發工資。因此就只有委諸於公司自己的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了。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釋義 該條文只是說 1,工資只能以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