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私企會計,試用期內想辭職,單位要求招聘到新會計交接後才可以走,這樣合理嗎?如果一直不放我走怎麼

2022-09-20 06:56:36 字數 4908 閱讀 2957

1樓:匿名使用者

上家公司在你離職後15天內辦理退工手續是合法的。 你換單位要考慮這一點。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必須書面通知,並且留好證據。2月份的憑證還沒有錄入,應該完成結賬再走啊。你可以與單位協商,先去新單位報到。

2樓:

可以找勞動仲裁。試用期是僱傭雙方雙向選擇的一個過程,按照勞動法,未過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關於因未完成工作為由,不予開具離職證明,這個就要看你當時的崗位職責描述了,如果你當時應聘這個職位描述中明確說明,那就要你幹完工作再走了。另外,做為職場一員,也不能隨便撂攤子,即使將來不再服務於這家公司,這是職場最基本的原則。

3樓:芳芳芳玲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已經受理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經濟業務,應註明後移交接替人員。會計資料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樓:心平平的

阿彌陀佛 救人一命,生在七級浮屠。你走人,現在的單位的帳誰做。

試用期離職一定要等招到人後才能交接,方可離職?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合同權,3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是否找到人解體與此無關。

6樓:夏至

試用期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勞動法裡並沒有明確規定,還要看你是否簽署勞動合同?他們的勞動合同裡對試用期員工離職,是怎麼限制的,一般情況先提前一週申請,就可以離開了。 你可以嘗試在和公司談一下,如果談不成或者用工資作條件,你可以請求當地的勞務部門幫助。

要合法維護自己的利益!

內部會計,做會計的懂得,一個月試用期後我覺得不合適,提出辭職,工資該怎麼結,工作該做到什麼程度?

7樓:小攀一下

竟然威脅你!什麼老闆啊,還是試用期,你有權力不幹呢!把自己做過的工作交接單丟給他就算了,不給工資告發他去,內部會計你瞭解東西也不少,誰怕誰呢!

另一個理性的做法是:你來的時候應該知道4月的帳沒做清,而你也入職了,建議你除了做好你入職後的帳務外,把4月的帳也給他理清,然後再申請再談,如果談不妥或跟入職前說的不一樣,那也沒必要再做下去,這樣的老闆算了

8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應該把賬務搞清,然後交給老闆,當會計就應該這樣!4月份沒有登帳的你也給他搞清。

我(會計)試用期內辭職,公司遲遲不放人,該怎麼辦呢

9樓:劃破天空的貓

試用期直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企業扣押你工資是違法的。

員工辭職企業無權拒絕,並且企業得將工資結清給員工,如果企業扣押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c鄒濤

1、正規企業辦理職工離職大概需要一週左右的時間,先要由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人力資源部門(有時候也可以直接把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況核實後,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你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你辭職一事下發公司檔案。

離職前你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相關試用期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如果他們還不退可以收集證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起訴要求其退還培訓資料,如果已造成經濟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12樓:老子不要id了

會計有一定的特殊性,你還是等等吧,最多等一個月(從交書面辭職報告開始),如果到時還沒人交接,你給公司打個招呼就能走,因為國家規定正式員工交辭職報告後所在公司最遲1個月必須放人,而你還是試用期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工資的話,如果他不給你,你就去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13樓:22郭鳳嬌

作為一名會計是特殊,關係到一個公司的經濟命脈,但是你的試用期應該就不符合勞動法規定了吧?!勞動合同法規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該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法。

而且,如果你在試用期內沒有犯錯誤的情況下,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和領導好好談一下,也要為單位考慮一下,找到交接的人再走吧。

15樓:

如果你沒有東西被扣在那邊的話,不去是可以的。

16樓:劉洪

會計不可能丟下工作就走,會計有特出工作性質,你先忍一忍把工作交接完再走吧

我試用期辭職,公司要求我在招到人以後離開,是否可以提交辭職三天後

試用期內辭職不讓走怎麼辦,試用期內辭職不讓走怎麼辦

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我(會計)試用期內辭職,公司遲遲不放人,該怎麼辦呢

試用期直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企業扣押你工資是違法的。員工辭職企業無權拒絕,並且企業得將工資結清給員工,如果企業扣押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事業單位有最低服務年限在試用期內可以辭職

不可以辭職,事業單位的服務年限是合同裡明確規定的。法律依據 根據 公務員法 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以下五種情形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 1 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2 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3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4 正在接受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