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現在的公司3年了沒簽定勞動合同我要辭職有補償嗎

2021-03-06 21:51:35 字數 1305 閱讀 1091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勞動者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勞動者是以自身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西政自由鳥

完全可以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不過只能從2023年2月份開始支付。沒簽合同單位如何給繳的保險呢?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是可以,你要付出待價.至少也要通過打官司了吧.

5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同城快遞告知公司在你的寬限期內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同時支付你法定的雙倍工資或者與你協商雙倍工資支付的辦法。寬限期屆滿公司拒絕履行義務的,則視為公司拒籤合同並同意個人可以直接就雙倍工資提請仲裁。

我在公司工作月,沒簽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解散,員工怎麼賠償

您好,結合您表述的情況和我國勞動法律,我提供以下意見 1 申請雙倍工資補償,補償日期自第二個月開始計算。2 申請經濟性補償,您上班為4個月,未超過半年,所獲得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的工資。3 若以上事項公司無法協商或不履行,則直接去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簽了無限期合同,在公司工作19年4個月工作解散被辭退...

我在公司工作三年多沒簽過勞動合同,但社保都買了!現在我不想做拉!要求賠償金

你好,這種情況,因過了雙倍工資的時效,是沒有賠償金的。已經過了兩年的時效 雙倍的工資差額得不到支援 沒有簽訂勞動抄合同,可以要求主張雙倍工資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

在試用期內,還未簽定勞動合同,如果我對公司不滿意,那我能夠拿到我的工資嗎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 二 下面的和你情況無關我就不打了 工資應該是做按你實際工作天數來計算,如果單位不給工資就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只要你能提供證據證明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就可以了 可以拿到的,只要有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