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被辭退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問題,具體得看情況的:
1、如果是員工犯錯被辭退,也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況,這個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是企業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況,這個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按照四十七條之規定進行補償(基本是一年工齡補償乙個月工資)
3、如果是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解除勞動合同部分情況需提前三十日告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wcg選擇
合同到期自動解除,沒有補償。
3樓:七臺河李陽平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第47條規定。
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簽有補償麼,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你的經濟補償金不是5個月,而是從2008年起計算的工齡,兩年半,即3個月補償。其他的補償恐怕沒有。08年前的工齡不算,也就賠你三個月工資。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
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好像是按年平均工資賠償的 首先,關於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程式,你陳述的很清楚,大致沒錯,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其次,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由於你們屬於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而對此,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是無需給予經濟補償的,那麼,你也只能主張2008年1月1...
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不去上班嗎,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不去上班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若職工本人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勞動關係終止,可以不去上班。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用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