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動物能否實行正當防衛?

2023-05-29 06:30:15 字數 1173 閱讀 5871

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理論界有肯定說,否定說,和折衷說三種主張。

折衷說認為,對於來自動物的侵襲能否實行正當防衛的問題,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對於來自無主動物的自發侵害,如野狗撕咬,對人進行傷害。這種情況屬於自然現象而不是不法侵害,所以不發生正當防衛的問題。

其次,對於來自國家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或有主動物的自發侵害進行反擊的情況。這種反擊行為,無疑是違反國家保護珍貴野生動物的法律規定或侵害了物主的所有權的。但這種反擊行為又是保護人身安全或其他合法權益不得己損害國家保護珍貴野生動物的利益或損害物主的所有權,是一種緊急避險的行為。

而非正當防衛。最後,如果動物是出於被人唆使或由於主人的過失而進行侵害,如飼養者唆使自己的狗去咬他人,或者是飼養員由於不注意忘了用鎖鏈把狗拴好而咬了他人,這種來自動物的侵害就應當認為是人的行為的侵害,對該動物實施的反擊行為,由於這種情況下的動物不過是犯罪人進行不法侵害的一種工具,因而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

肯定說主張,在一般情況下,動物不能成為正常防衛的物件,但在特殊情況下,即在犯罪分子有意縱使動物進行侵害的情況下,動物也可以成為正當防衛的物件。其理由是:在這種情況下,與其把侵害視為動物之所為,不如把它視為主人之所為。

動物不過是其主人進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而己。

否定說則認為,動物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物件,即使在人縱使動物侵害他人的情況下,動物也不是防衛物件。因為動物只是人實施不法侵害的工具,防衛的物件仍然是人,而不是動物。

我贊成否定說的主張,因為法律約束的是人的行為,純粹動物侵害,儘管可能給法律保護的某種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由於這種損害不可能成為法律評價的物件,無所謂不法,自然也就不是不法侵害。由此決定,對於無主動物的侵襲也就無所謂正當防衛的問題。而犯罪人縱使動物實施不法侵害與行為人利用水果刀進行不法侵害,究其實質而言,是完全相同的,侵害行為的主體都是人,而非動物或水果刀。

動物和水果刀都不過是行為人利用來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工具而己。因之,對動物造成**實際上是通過對縱使動物的人的財產損害來進行正當防衛,保護合法權益,所以,歸根結底,防衛的物件還是人,而不是動物本身。

2樓:戚廣利

對動物侵害實施防衛不是正當防衛,應當是緊急避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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