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公司簽了10年合同,合同到期後我不打算繼續簽,用人單位是否應按勞動法一年補償一月工資

2022-08-19 14:32:15 字數 6268 閱讀 2848

1樓:

如果是你打算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用給予補償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才可以要求一年一個月的補償。

2樓:

勞動合同到期,你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你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間的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續簽的,除非用人單位提供的新勞動合同的待遇低於原勞動合同法,否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46條。

4樓:深圳張勇律師

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後個人不續簽合同,沒有1個月的補償金。

至於怎麼要回來我只能說:是你的你就拿,不是你的就彆強求。

6樓:

到期後,因你的原因不續簽的話,就沒有任何的補償。因單位原因不續簽才有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提起勞動仲裁。另外經濟補償是需要一定條件的

8樓:咖啡不加糖

單位無需支付其補償金,此舉屬個人主觀行為。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續簽合同,是否需要給員工補償?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

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樓:手機使用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檢視原帖》

在單位工作滿十年,合同到期後,只要勞動者想繼續工作,單位不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 30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係自然中止。

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也對簽定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做出了規定。你工作滿十年且連續四次簽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提出要續簽,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如果拒絕,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依照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則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而且只要你想繼續工作,單位13年11月就必須與你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除非與你協商並經得你的同意才能籤固定期限合同)。

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制,同樣可以解除的(當然得經法定程式)。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2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你已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但法律沒有規定強制簽訂如單位不同意,你又不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可解除。但你一旦簽訂固定期限,視為你放棄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樓:

2023年以後你簽訂的第三份合同可以是無固定期限,或者在同一公司連續工作10年的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只要你簽訂合同,下次不論怎麼都可以滿足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條件。至於簽訂是否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看雙方意願的,並不是一定。

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或者不續簽,單位方提出,則會給予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是05年進公司的,合同10年9月到期後不續簽,按勞動法該怎麼賠?? 5

15樓:蔡思斌律師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你的描述,從08年1月1日應支付你的經濟補償為3個月工資

16樓:李小興律師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時間從08年1月1日起開始。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作年限賠償相當於工作年限的月工資。

18樓:我是二丫

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每月經濟補償金金額是全年工資總額除12.

19樓:

你不願意續簽,從08年開始,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要你續簽,但低於前勞動合同勞動條件的,你不願續簽,支付2個月補償金。 單位要續簽,且等於或高於原合同條件的,你不願續簽,沒有補償金。

我與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到期後沒有繼續再籤,又工作了一年我要辭職,公司應怎樣補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了,但仍繼續工作、繼續支付工資,則是從新確立了勞動關係。但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違法,你可理直氣壯的提出辭職走人,於你有利。應該沒有賠償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就是做人事的,主動辭職沒什麼補償。但是公司不籤合同是違法的,按照每個月雙倍工資進行補償,或視為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22樓:驚歎創意策劃

這個問題有個關鍵點,第一年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的原因是你主動提出不要再籤合同還是你要求籤合同但公司不接受和你續簽合同?

(1)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是你不籤合同的,那沒有補償

(2)如果公司是不接受和你籤合同的,可以要求補償每個月雙倍工資進行補償,或視為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新勞動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續簽合同,是否需要給員工補償?

23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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