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裁員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有區別嗎

2022-03-10 13:53:37 字數 5386 閱讀 7269

1樓:微風

協議裁員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程式上不同和人員範圍也有所區別。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經濟裁員需要向職工和工會公示,聽取意見後,將裁員方案報送勞動行政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則包括不同的情形其中雙方協商一致是其中的一種,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協商達成一致,用人單位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性裁員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和解除勞動合同一樣,按照《勞動合同法》46和47條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蒼洱白子

1、如果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沒有什麼區別,都是讓勞動者下崗,但是要協議裡註明賠償額,按期支付給員工。

2、沒有籤合同的,那麼協議裁員,不賠償勞動者損失;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則要賠償勞動者,不然勞動者有權反映到勞動局,或者上訴法院,具體賠償標準,可以參考勞動法相關法律。

3樓:律雲服務

您好,裁員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單位裁員需要滿足一定會的條件。單位裁員、單位與員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友望未來

財源相對來說賠的金額少一點

用工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5樓:柔情西瓜啊

1、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同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人事部門頒佈的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章。而就業協議目前無法可依,只能使用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政策。

2、適用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無欺詐、脅迫等手段.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而目前的就業協議陳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尚需學校介入。

儘管學校不是主體一方,不作為協議的一方簽字,但學校作為簽證登記方,必須在協議書上蓋章,沒有經過學校鑑證登記的協議,不列入學生就業方案。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對就業協議進行監證,旨在保護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利益,維護協議的嚴肅性、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就業協議書上除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字蓋章外,還必須有元人事權的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簽字蓋章。

3、適用的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於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就業協議適用的人群只限於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

4、簽訂的內容不同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7項必備條款(前面已經詳細講述),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條款十分齊全。相比之下,就業協議的條款就比較簡單,主要是畢業生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情況,願意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並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用人單位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同意錄用該畢業生等。

5、簽訂時間不同

一般就業協議簽訂在前,是高校前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後簽訂的;勞動合同簽訂在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簽訂的。畢業生雙向選擇成功後,由雙方簽訂就業協議,並經學校登記、確認,畢業後憑學校報到證到簽訂就業協議的用人單位正式報到。學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就業協議約定條款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有關錄用手續。

勞動合同訂立後,就業協議就自動終止了。當然,這也不是說原來的協議條款就不管用了。就業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包括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和福利待遇等符合勞動法的內容.應當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6樓:

用工協議根據其協議內容,可以是勞動合同,也可以是僱傭合同。如果用工協議的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質上就是是勞動合同,二者沒有區別,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如果用工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本質上就是僱傭合同,其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一、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僱傭合同的主體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二、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三、風險負擔不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 9條,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僱員追償。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想為員工購買保險,可以和「員工」簽訂僱傭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在與自己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單位工作。

勞務合同是用人單位不是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專業的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該用工合同即為勞務合同。這時該用人單位實際上是用工單位。這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是與派遣公司鑑定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關係。

其主要區別是「用人」與「用工」的區別。 具體講: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它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合同。第一個區別,首先從性質上看,勞動合同是受到勞動法調整;而勞務合同是一個類似於提供勞務,實際上是一種買賣合同,它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第二個區別,勞動合同是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它是一個等價交換。

第三個區別,勞動合同它的內容是由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這兩部分,法定條款其中就有要為員工繳納相關的保險,而勞務合同,不存在上保險。

第四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一些違法的情況,勞動部門是有權利管的,比如勞動局的執法大隊。而勞務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就直接到法院去起訴,勞動合同需要一個勞動仲裁,如果通過這個勞動仲裁之後對結果不復,再到法院去起訴,從這個程式上來看是這樣的。

第五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一些違法的情況,可能涉及到三方面的責任,一個是行政責任,一個是賠償責任,還有一個是刑事責任,限制人身自由,例如進了工廠以後不讓你出去,有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而勞務合同一般只發生民事責任,就是勞務費的支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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