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是否必須寫明具體工作崗位

2022-01-23 04:57:51 字數 5370 閱讀 9840

1樓:徹夜聽雨冬

勞動合同上必須載明具體的崗位。

1、除了崗位,還應該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簽訂雙方的基本資訊等,這些都是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樓:

.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你最好用半小時看一遍《勞動合同法》,這是自我保護的最好辦法。

3樓:匿名使用者

要寫,當然看你想要哪個崗位啦,為了保障起見,最好寫上當初你應聘的崗位。

4樓:楊曉玲律師

回答建議明確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以保障員工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更多1條

勞動合同上必須寫明具體工作崗位嗎?

5樓:徹夜聽雨冬

勞動合同上必須載明具體的崗位。

1、除了崗位,還應該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簽訂雙方的基本資訊等,這些都是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上不寫明確的工資可以嗎

6樓:

不可以。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樓:

不可以。

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藉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二,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第三,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

不論籤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

第五,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一是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

即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三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即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除執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為無效。

第六,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第七,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是我們通常說的五險,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從事普通工作不顯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業,比如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這些行業,從事像機械類的、海上作業、航空等比較危險的職業,這一點尤為重要。

第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履行: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①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②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

③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

④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8樓:

不可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根據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一個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必備條款。所以不寫明是不可取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寫明工資數目,具體到多少元。最起碼要寫付給工資的種類,例如,計件工資,件的單位,每件多少元。或基礎工資多少元,提成工資的提成依據,工資佔提成依據的比例等。

越詳細,有爭議時越好解決。不然,工人可以拒絕簽訂合同,要求重新起草新合同。

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資是不是不合法?

10樓:qq的勾k先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

1,勞動法規定,對約定工資不明的合同,參考該公司同等崗位員工的薪水,當然職工有權可以和單位重新協商,但對於約定工資不明,確實沒有法律規定說是不合法的。

2,只要公司是按時發工資的,而且確實和周圍人的工資差不多的,總工資也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想投訴該企業也比較難的,但為了勞動者保障權益,建議平時多收集自己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明以防有一天公司不給工資等情況出現。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

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勞動合同必須包含哪些具體內容,勞動合同管理中包含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 工...

勞動法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勞動合同上不寫待遇多少

這個不用擔心!萬一申請勞動仲裁,到時工資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賠償也是按你實際發放的工資!所以,勞動合同不寫工資,你可以向公司提出異議,實在改動不了,也不用太擔心!不是的,勞動合同必須寫明待遇的,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上要寫明多少工資 上班時間 加班工資等等明細的。不過現在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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