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勞動合同時合同上明確連續曠工5天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2022-09-23 01:11:34 字數 6061 閱讀 6768

1樓:竹本無心

僅僅在勞動合同上註明連續曠工5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規章制度的,不合法。用人單位必須要依照民主程式制度規章制度,規章制度中明確連續曠工5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該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樓:滄海半杯

如果公司有這方面的規定,是可以的!

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沒有統一規定,這個問題是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製定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注意,適用此規定有兩份個前提,一是用人單位符合法定程式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二是適用時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單位應當提出員工嚴重違反規章的證據,方可得到支援。

單位沒有規章制度, 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上約定曠工五天解除勞動合同!並在5月5日發了上班通知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明確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款,簽訂時勞動者沒有提出異議,且沒有違法《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違反了且違反後公司盡了告知義務,公司解除合同屬於合法解除,沒有解除補償。但已產生的工作日在解除合同時予以支付相應的報酬。

4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合法,上班期間的工資應該發放。

5樓:生命中有你

根據勞動合約定來是否發工資

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國家有明確規定嗎?

6樓:爪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不能簡單的等同於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係。

7樓:劉堅宜春

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國家沒有規定。國家規定是嚴重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

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8樓:雨漸晴_殖舜

勞動合同不存在自動解除,如果公司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連續曠工3天要辭退,那麼公司是可以辭退你的,並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但是公司不能視為勞動合同自動解除,應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並註明解除的原因。

連續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條文

9樓:匿名使用者

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沒有統一規定,這個問題是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製定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注意,適用此規定有兩份個前提,一是用人單位符合法定程式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二是適用時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單位應當提出員工嚴重違反規章的證據,方可得到支援。

針對上述問題,有兩種解決辦法:

1、建議你單位把曠工多少天以上定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在員工曠工的時候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解除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經濟補償的糾紛。

2、若直接規定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而沒有對其定性為違規行為的話,實質上可以認為是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離職約定,屬於直協商解除合同,雖然是由於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以曠工的實際行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從方便單位管理角度來看,建議適用第一種,這樣單位可以掌握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而第二種則是員工只要想何時走,就直接曠工,這是非常不利於用人單位的。

10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但是具體處罰,要依據各公司制定的勞動制度為準,有些公司規定曠工達到3天就給予開除。

11樓:霸氣航行天下

連續三天不上班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規定累計曠工多少天才解除勞動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礦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14樓:skyis方桐慶

沒有明確規定。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沒有關於累計曠工多少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但其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如勞動者工作的公司,已成文並給勞動者宣貫過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累計曠工多少天即可視為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當勞動者累計曠工達到或超過該制度中規定的天數,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違法。

注:曠工是指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

依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因員工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並沒有規定這一企業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若企業因此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企業支付賠償金。

ps:《勞動法》中規定的企業接觸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樓:

曠工,漢語詞語,意思為職工不請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果你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告訴你,本律師認為口頭無效。如果沒有「單位規章制度」,何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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