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2022-01-16 19:47:33 字數 6500 閱讀 9153

1樓:冷夙犯槁臥牆

何時能解除工傷員工的合同首先,勞動者因工負傷但未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並享受12 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工傷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工傷**,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或依據約定與工傷員工終止合同。

如工傷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工傷未**,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工傷員工**。其次,勞動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分情況處理: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應工傷醫療待遇,直至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合同終止。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最後,如果工傷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員工依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員工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採取適當的行為,維護工傷員工的合法權益,否則會承擔法律責任。

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2樓:盤舉宜爾冬

單位賠償違約金,一年給一個月的,而其單位必須要提前一個通知勞動者,如果不提前通知的話,那麼要多給一個工資作為補償,

3樓:森祿欽春桃

公司按你實際工作年限,按一年一個月,不到半年半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功騫萊念雲

支付你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加上違約金。

工傷後員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何解除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

公司主動解除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怎麼辦?

5樓:布靈波

勞動合同法規定,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強制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要在支付工傷賠償金的同時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齡工資作為賠償。

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主動解除工傷員工勞動合同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強制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要在支付工傷賠償金的同時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齡工資作為賠償。

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合同合法的,應當接受,違法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一至六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七至十級工傷職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不夠傷殘等級工傷職工解除合同條件與普通職工無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由工傷保險**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退休改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為五至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二)項規定,鑑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按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和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不受限制。但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時,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其中,按第三十六條提出與工傷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以及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工傷職工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工負傷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有妥善的賠償解決方案或與員工協商並得到員認可。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9樓:微風

用人單位解除工傷員工,工傷賠償事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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