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按照公司規定,可以對其解除勞動合同,並規定不計發當月工資,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這樣合法嗎

2022-01-04 07:33:43 字數 5404 閱讀 8882

1樓:山野柴胡

【規章制度 違反法律 損害勞動者權益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樓:丁婷

經濟補償沒有,實際工作日工資得發。

3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的關鍵是看你公司對此方面是如何規定的,你曠工是否達到自離或開除的標準,你可以找管理部(人事行政部)對照制度進行檢視,如果你確實達到標準了並且公司給你培訓過此制度,你知道的話,那麼這是合法的。否則,只要有一項滿足就是不合法的

4樓:淡定

按勞動法第三九條規定,第二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三條: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那可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工資還是得照發的。如那位員工去社會保障局投訴,勞動法是保障勞動者的,對公司是不利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所說情形,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二、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一員工連續礦工8天,公司規定,連續曠工7天就要按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如何按照程式解除程式?

7樓:匿名使用者

按原先的***《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是曠工15天才開除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單位的連續曠工7天就要按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那麼可直接書面通知即可

關於如果後面的部分有關規定,就你說的情況建議注意是否已向勞動者公示.如果已經了,那就沒有什麼問題了,因為連續曠工7天就要按違紀解除勞動合同這事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之然清風

要看是什麼是事情,先調查清楚再說

員工違反公司規定遭到開除,公司不結算其工資,違法嗎?

11樓:

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最多不得扣除工資超過20%,否則可以申請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不結算工資,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以下幾種情況均可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

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影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12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違法的,工資是不得剋扣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最多不得扣除工資超過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3樓:淚兮

1、用人單位一是要舉證說明你違規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違規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證明這項規章制度送達你本人告知了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九方山雁

首先你要熟悉你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度中是否有提到嚴重違反公司規定(還要看怎樣才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解除勞動合同?要是並無講到或是你入職時沒有經過培訓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其他地方也沒有貼出制度公示大家的)你可以耍賴,到了勞動局投訴就說你沒有看到有這些制度,沒人告知,你也沒有簽名(一般新進人員要培訓,培訓要簽名)。 工資的話是要算回給你本人的,就算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也只能扣款,且扣款不能超出當地工資標準的20%(是否有損壞公司東西,有的話另外再照價賠償的哦)。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他們,要是公司制度中沒有說到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你除了要討好你的工資以外,還可以要求他額外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及其他經濟補償。

法律問題:無故曠工,是否可以扣除工資,若可以應當如何扣除或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15樓:職場spring老師

是否可以扣除工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因勞動者無故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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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可以和用人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問題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2.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不困難,但需要建立在雙方合意基礎之上。如果提出辭職不能拿到補償。3.如果合同沒解除,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你們還存在勞動關係,你需要繼續上班。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