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勞動者患精神病,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關係嗎

2022-01-11 03:37:07 字數 3345 閱讀 7624

1樓:白沙

江華律師解答: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發現勞動者患精神病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關係嗎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法》第26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覆函》規定:

(一)精神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已**或病情很輕並得到穩定控制,經鑑定具有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適當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鑑定確實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今後,隨著全國精神病**方案的實施,作為扶持殘疾人的政策,對精神病患者醫療期滿能夠從事工作的,應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發現勞動者患精神病,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關係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職業院校有編制教師患精神疾病,能解除勞動關係嗎?能麼處理?

4樓:du知道君

江華律師解答: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發現勞動者患精神病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關係嗎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法》第26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覆函》規定:

(一)精神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已**或病情很輕並得到穩定控制,經鑑定具有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適當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鑑定確實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今後,隨著全國精神病**方案的實施,作為扶持殘疾人的政策,對精神病患者醫療期滿能夠從事工作的,應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用人單位能否同精神病人解除勞動關係?補償辦法和標準?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現行規定,患精神病的職工與企業發生爭議,一是在試用期發現患有精神病的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二是患精神病的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24個月)尚未**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三是試用期滿的,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精神病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或病情很輕並得到控制,具有勞動能力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應安排適當工作,四是試用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患有精神病的,且經過醫療期的**無法**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達到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手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規定予以一次性支付,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果男職工年齡未滿50週歲,女職工年齡不滿45週歲的,可辦理企業內部退養手續,相應退養待遇仍由企業支付,待職工達到規定的病退年齡時,辦理因病退休手續.因此以上可以看出不存在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1.在醫療期內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2.合同到期後,可以終止合同,要給予一定得醫療補助,並支付終止補償金。

具體操作中,可以和患者監護人協商達成一致,並以書面形式解決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我以前處理過類似的情況,先給了兩年的醫療期,然後又延長了一年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她的合同就已經到期了,到勞動部門備案延長合同至醫療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按合同一年給一個月工資,醫療補助費具體記不清楚了,按最多的月數給的九個月還是十二個月的,然後工會給了一部分補助。

當然,以上都是在勞動部門的參與下,與其監護人協商解決的。

企業如何處理精神病員工的勞動關係

8樓:綠水青山

一、試用期內發現員工患有精神病

如果患病員工尚在試用期內的話,根據此前勞動部關於精神病員工解約的規定,企業對於試用期內發現員工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何為錄用條件,需要企業制定並已告知勞動者。

所以,如果企業確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並已告知員工,同時員工已確診患有精神病的話,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及勞動部的相關規定,以精神病員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約,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

二、試用期滿後發現員工患有精神病

1、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已通過試用期考核的員工,若患有精神疾病的,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法定醫療期的保護,醫療期內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及實務操作,精神病屬於特殊疾病,患病員工的醫療期應當在通常規定基礎上予以延長,最長一般為24個月。

醫療期滿,如果患病員工仍未痊癒或病情未得到穩定控制的話,企業有權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目前北京地區的實務操作中,對於勞動能力鑑定是否屬於醫療期滿解約的必經程式仍有爭議,但是為了進一步確認精神病員工能否正常工作,使解約程式更加完善,還是建議企業安排員工至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再行依法解約。

2、特定條件下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政策及實踐操作,就北京而言,精神病員工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1)男員工年滿五十週歲,女員工年滿四十五週歲;

(2)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可以辦理因病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如果上述條件中,年齡不符合條件,但其他兩項均滿足的,可以申請辦理退職。

實際操作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對於辦理相關手續還會有進一步的要求,比如提交員工近幾年的診斷證明及病歷等。屆時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按照具體要求,相應準備材料及證明即可。

【擴充套件閱讀】

1、為大力推行扶持殘疾人政策,國家倡導用人單位對醫療期滿能夠從事工作的精神病患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2、勞動關係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與精神病員工的監護人進行充分溝通,比如辦理病假的請休手續、簽訂醫療期協議乃至簽收相關檔案等,儘量由患病員工的監護人簽字確認,避免今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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