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嗎?且無故降薪,未做任何說明

2022-05-02 01:16:40 字數 5350 閱讀 4741

1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於工資核發問題可以要求單位出具工資詳單。如有問題可以提出如實發放的權利。

2.未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索要經濟賠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賠償本人二個月工資,工作未滿半年部分賠償一個月工資。

3.建議你準備好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但是一般一旦申請仲裁意味著你很難繼續在公司繼續工作了,請結合實際情況決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追問。

2樓:青島騰龍勞務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公司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關於公司沒簽勞動合同私自降薪問題

4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0

5樓:南方飛虹

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嚴重違法,私自降薪也違法了勞動法,可直接書面離職,並向當地機關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之前需要準備好證明與所在公司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等。

《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黑暗面包師

這就是沒簽合同的弊端,沒有約定,法律調和需要證據!但證據的取得是比較難的!

7樓:義亦玉

提起勞動仲裁維權,保留相關工作證據(工資單、工牌)等。

我在用人單位工作6年了該單位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且上個月還降薪了,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8樓:近來不好

不籤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沒簽合同肯定也沒給你買五險一金啦,你可以直接去當地的社保局起訴單位。

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經本人同意調崗降薪怎麼辦?

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未經過勞動者同意調崗降薪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李建成律師

可以,注意保留證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品北京

可以是可以,但是恐怕你證據不足,你每月的工資是否不是由公司對公賬戶直接劃撥,而是由私人賬戶劃撥?

12樓:薔薇唐卡

首先,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既要承擔雙倍的工資,並且還要承擔五險的費用,一次性付清;

二、收集證據,證明你是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你報銷的憑證、工資條、銀行對賬單等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

三、先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然後再通過仲裁;

四、勞動仲裁有時效性的限制:自勞動勞動糾紛發生之日起的60天內。記住不要超時再反應,否則吃虧的是你。

五、調動崗位必須經本人同意,簽字確認,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同時一併想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反應。

最後,祝願你維權成功!

未籤勞動合同 被公司無故辭退 我該怎樣維權?可以申請哪些賠償?

13樓:草民學法

我的建議:你首先不應先考慮賠償的問題,你應先考慮如何證明你是2013 12 26入職, 你需要蒐集能夠證明你入職日期的相關證據,入職**,檔案、工友證詞、與企業領導的對話錄音、如果對方是使用工資卡發放工資的,你可以使身份證調出你工資卡的資金出入記錄,上面應該會有對方財務賬號,這也可以證明你領了多久的工資。為什麼這麼複雜,因為你要主張雙倍工資,就需要能夠客觀證明你在該企業到底工作了多久,只有這個能證明了 才是主張雙倍工資的時候。

證據齊全後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請對方幫助你維護合法權益。主張工作期限內的、雙倍工資。

司法依據《勞動合同法》82條、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每月雙倍工資。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系法定義務,如果在你入職期間,對方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你也可以主張其補繳你入職到你離職期間的社會保險。

至於經濟補償,你未陳明公司辭退理由,故無法給予具體建議,但你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46條的規定,

希望能幫到你

1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無故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還可以申請入職第2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工資。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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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要根據具體情況的,詳細你可以參考下面段話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46條規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