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兩倍賠償金

2021-08-10 06:43:46 字數 726 閱讀 1614

1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的回答錯了,是問賠償金,不是問雙倍工資哦。

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3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簡單來講,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賠償金:

(1)用人單位沒有法律依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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