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司法解釋全文

2021-03-05 09:22:00 字數 5709 閱讀 7925

1樓:咚不嚨咚

出臺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背景

兩部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制定工作貫徹了這樣幾個指導原則:

一、嚴循立法精神。物權法司法解釋立足於司法解釋功能定位,嚴格按照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精神,確保解釋內容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

二、平等保護當事人利益。物權法司法解釋注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法律關係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力求實現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三、民主原則。物權法司法解釋的制定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努力做到兼聽則明;

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原則。物權法司法解釋緊貼審判工作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務虛,不貪大求全,切實為審判實踐提供統一的裁判依據;

五、物權法司法解釋合理吸收法學研究成果原則。在滿足審判實踐需要的基礎上,合理借鑑法學理論通說,確保學理上的妥當性。

兩部物權法司法解釋內容及要點:

《區分所有權解釋》共19條,《物業糾紛解釋》共13條,這兩部司法解釋的共同特點是條數不多,並未將物權領域的所有問題囊括其中,但每條均針對一個型別,解釋相當詳細,實用性很強。

一批受訪的律師向記者表示,之前有大量新型別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案件由於物權法的規定較為原則概括,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處於停滯狀態。而此次兩部新司法解釋的出臺,為一大批新型別的物權案件提供審判依據。

物權法司法解釋對《物權法》進行細化

2023年,《物權法》在經歷了立法史上罕見的8次審議,几上幾下之後,終於獲得通過。這部物權法只有五編247條,相比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典,其第三編物權442條,加上附錄的適用整個法典的施行法218條,我國物權法的規定顯得較為原則籠統。

這部物權法將一批爭議較大難以統一的問題擱置,而在物權法頒佈之後,民眾利用物權***的熱情相當高漲,致使大量物權案件湧入法院。這其中數量最多的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一大批新型別的案件湧入法院,但審判卻缺乏明確的司法依據,而且,由於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理解不一致,經常導致同一型別的案件在不同地區審判結果不同。

此次出臺的兩部物權法司法解釋,對已經比較明確的問題進行了統一,比如業主身份的界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劃定、面積人數的計算方法、業主權利義務的範圍、車位車庫糾紛的處理、業主自治重大事項的範圍、住改商糾紛的處理、利害關係業主的認定、業主撤銷權的行使以及業主知情權的保護等。

2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主要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規定的使用 和 物業管理 做了規定 總體有利於廣大百姓

物權法司法解釋全文

3樓:甜橙樹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

(第305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專案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專案批准檔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專案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專案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週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檔案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檔案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l日起施行。2023年3月22日***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矛盾

不矛盾。第十三條bai規定的du是共有人之間轉zhi讓共有份額 對內轉讓 dao,其他共有版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權,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規定的是,有多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時 比如對外轉讓中,或對內轉讓,但共有人有約定可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同時主張行使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各自份額比例行使。物權法第72...

我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解釋。違反了司法解釋能不能說我違法了

法院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為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你好 我發現最高人民作出的司法解釋違反了法律 我要去最高人民法院當面反映 請問是否有法律依據?你好。首先,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補充及解釋,法律解釋一般情況下不會違反法律,如果有違反法律的,可能為具體的特殊情況的處理,是一種特別規定。你可...

司法解釋屬於哪種淵源

截止2019年2月,司法解釋的法律淵源地位在我國還存在理論上的爭議,司法解釋的法律淵源地位問題是目前亟需解決,司法解釋在實踐中一直髮揮著法律淵源的作用。司法解釋是不屬於法律淵源,不包含在憲法 法律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民族自治法規 經濟特區的規範性檔案 規章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國際條約 國際慣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