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都有哪些

2021-03-11 01:37:09 字數 1596 閱讀 3194

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專》第九十九條規定:屬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原勞動部於2023年10月31日頒佈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5,《***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繳納社會保險的規章規定也在強化這一觀念。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抄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bai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du任務造成嚴重影響zhi,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dao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copy,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為本單位職工或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和僱工發生工傷都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的職工發生工傷,由該企業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的工作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雙重勞動關係怎麼處理?

4樓:禹鼕鼕

1.雙重勞動關係,是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係。雙重勞動關係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係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係,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嚴格按照各單位已建立的《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式》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可以通過勞動申明、勞動合同約定等形式避免雙重勞動關係的產生;同時用人單位也可通過將規章制度、工作程式制定得更加具體,對法定解除條件做出量化、細化的規定(如明確對「嚴重影響」的界定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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