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立刻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是什麼程式?

2025-07-17 16:15:09 字數 6074 閱讀 3071

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六種情形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王元頁

如果員工沒有違法違紀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立刻解除合同需要賠償乙個月工資。

單位出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算清工資、補償,員工交接工作,交接單、解除合同簽字確認就可以了。

解僱後15天內把社保關係轉出。

員人提出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終止勞動合同?

3樓:華律網

員工提出辭職,企業同意員工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或者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終止。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後走人,這個時候勞動者屬於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超大西瓜

員工提出辭職,企業同意員工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企業不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員工。

這兩種情況企業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

5樓:諾諾百科

屬於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說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我不同意,員工有提前30天告知公司辭職的義務。

6樓:

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員工需求新的工作而辭職,還要賠償公司損失。

7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公司,因為你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了!

公司未給員工買社保,應按照什麼程式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得到什麼賠償?

8樓:網友

因為法律條紋很多,我只把與你有關的列出來。

1、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所以,你現在完全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隨時都可以走人不需單位同意。

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是手寫的,這個你要要求單位給你,如果單位不給i,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是說,你可以告訴單位,如果單位不按規定辦事,你就到勞動部門投訴。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不跟你買社保)

4、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至於社保部分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從你入職時(2009年11月)至今的所有社保得單位部分,但是補繳的個人部分還是需要你自己支付的。

應該說,你可以得到的經濟補償就是額外1個月的工資與社保的單位部分(這部分是你要求補繳社保才由單位交個社保局,不會直接換成金錢給你)。

9樓:網友

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就可以了。

10樓:李永輝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員工可以立即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辭職不要專門的程式。

社保是按照工資標準支付的,具體標準可以諮詢當地的社保中心。

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把檔案寄給員工簽字,如果員工不簽字會怎麼樣?

11樓:臧文生

公司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擔不籤還要申請仲裁。

12樓:如夢水雲間

解除勞動合同宜用「通知書」,通知送到即可,法律並未強制對方簽字,如果員工不簽字也不影響執行結果,法律生效。

勞動人事管理中的信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執行,即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因此,理論上公司寄給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已經送達並生效,公司無需支付其終止後的工資。

13樓:網友

看什麼原因解除,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支付經濟補償。

什麼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14樓:小無賴小小

第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5樓:華律網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專。

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屬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與你zhi解除勞動關係,沒有dao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內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容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17樓:網友

我在公司拿些廢鐵,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8樓:網友

以下情況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形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是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19樓:網友

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其中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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