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哪些

2025-06-14 09:25:11 字數 2945 閱讀 4675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程式參與權。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程式參與權大體上包括接受程式通知權、訴訟聽審權等。接受賀辯程式通知權與訴訟聽審權被稱為古典的程式基本權。

2.程式選擇權。在民事訴訟領域,程式選擇權主要是指,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範圍內,當事人有選擇訴訟程式及其他程式事項的權利。

從另一角度說,程式選擇權即訴訟當事人對訴訟程式及其他程式事項的處分權。民事訴訟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乙個非常重搭拍基要的方法,在法律規定上有著非常嚴格的流程,並且每個流程中都有著非常嚴格的處理方法來界定。在進行民事訴訟行為時,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法步驟,並且準備好充足的證據材料來進行合法的司法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知謹,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樓:帳號已登出

委託**人進行訴訟。每個當事人都可以委託1至2人**其進行訴訟。

申請回避。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與本案有茄森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罩納塌和其他人員。

收集、提供證據。

進行辯論。申請調解。

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主要有哪些

3樓:風孑念

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是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訴訟手段。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享有下列民事訴訟權利:(1)起訴權。

該權利只能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2)答信芹辯權。(3)委託訴訟**人權。(4)申請回避權。

5)調解權。該項權利包括兩個內容,一是請求調解權,二是達成調解協議權;(6)反訴權。(7)辯論權。

8)提出證據和質證權。(9)上訴權。(10)申請執行權。

11)和解權。和解不同於調解,洞答和解是在沒有人民法院參與的情況下,當事人自願對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在審判過程中和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都有權進行和解,若在審判過程中和解,可按撤訴處理。

12)撤訴權。(13)變更訴訟請求權。(14)申請再審權。

15)查閱權。(16)複製權。(17)法庭筆錄補正權。

當事人對法庭筆錄認為有錯誤的,有權要求進行補正;(18)管轄異議權。(19)申請不公開審理權。(20)財產保全申請權。

當事人有權依法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21)先予執行申請權。對可以先予執行的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先予執行;(22)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勘驗的權利;(23)要求補正法律文書中筆誤的權利。(24)要求補充判決權。

若判決書漏判了訴訟請求,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對漏判的訴訟請求進行補充判決;(25)使用本民族語言和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上述是當事人主要的民事訴訟權利,對上述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是,如果行使,必須遵從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否則,不產生法律滑顫畢效力。

上述權利,可以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行使,也可以依法通過法定**人或者委託**人行使。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4樓:陳友聯

1、委託**人進行訴訟。每個當事人都可以委託1至2人**其進行訴訟。

2、申請回避。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3、收集、提供證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凳茄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真實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

4、進行辯論。在法庭上,當事人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論證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主張,同時也可以通過書面方式行使這一權利。

5、申請調解。原告起訴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喊宴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鄭粗銀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5樓:李俐

1.提起訴訟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都有權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

2.委託訴訟**人的權利。當事人不便親自進行訴訟,或者雖能親自訴訟,但需要提供法律幫助時,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

3.申請回避的權利。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或者勘驗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有權申告搜請他們迴避,停止本案的工作。

4.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並將收集到的證據提供給法院,以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的權利。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

6.請求調解的權利。在訴訟中,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的糾紛。

7.自行和解的權利。在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有權相互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和解協議的內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也可以經人民法院准許,以原告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8.提起上訴的權利。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襲橋院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判。

9.申請執行的權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以司法強制手段實現自己的民事權利。

10.查閱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當事人為行使訴訟權利,有權查閱並複製法庭筆錄、法庭上出示的有關證據等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以及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拍友猛書。

但查閱和複製有關材料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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