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同乙個人的證人證言和出庭作證法律效力一樣嗎?

2025-05-13 16:55:18 字數 3787 閱讀 6481

1樓:望江散人

在民事訴訟中,同乙個人的證人證言和出庭作證,其法律效力是不一樣的。

首先,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或第三人在庭審中所作好團的陳述,其目的是為了證明爭議事實,併為已立出的主張提供證明。證人證言是庭審過程中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證人需要在庭前進公升握行證言的準備,履行宣誓手續等,然後在庭審中作證。證人證言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過其效力一般不如出庭作證。

其次,出庭作證是指當事人或第三人在庭審中進行的口頭陳述,其目的是為了證明爭議事實,支援當友笑橘事人的主張。與證人證言不同,出庭作證是當事人或第三人親自到庭參與的,作證人可以自由發揮並由訴訟參與人進行提問和質詢,因此其效力通常會更加具有說服力和權威性。

綜上所述,雖然同乙個人的證人證言和出庭作證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給法院,但其法律效力是不一樣的,通常情況下,出庭作證所具有的說明和權威性會更加高一些。

2樓:創作者

有效的證人證言,本身就要求向法庭提供書閉侍面的證言,和證人本人出庭當物神面作證。否則若只有書面證言,證明效力弱,很可能不罩態虧被法庭。

證人是原告的朋友,其證言有法律效力嗎?

3樓:吳曼怡

法律分析:證人證言是一種證據形式。證人證言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因為證人是原告朋友,其可信度較低。

另外,如果證人證言與其他物證、視聽資料矛盾、或具公信力的部門出具的書證矛盾的,證人證言就很難被法院採信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民事訴訟有證人出庭作用大嗎?

4樓:呂夢縈

法律分析:證人出庭作證對案件事實的影響不是特別大,影響是有限的。口供和證人證言不可以定罪。

因為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於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譽襪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輪衫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臘虛腔就有關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鑑定人進行詢問。

民事訴訟的證人證言是不是必須出庭作證

5樓:淼淼說法律

民事訴訟中證人有義務出庭,但不是必須出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2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民事訴訟法》第73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遊凱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訴訟法 》第72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民事訴訟法》第73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神羨喚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派知;(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訴訟證言證人必須出庭嗎

6樓:聰姐說法律

民事 訴訟 證人 證言是否有效要具體分析。只要是 證據 ,那麼神羨喚就需要滿足證據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實派知性以及關聯性,這樣的證據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至於證明力大小,則還需要作出進一步的判斷。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遊凱體事實,通過間接途徑獲取的資訊所形成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的效力

7樓:李俐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的效力:

1、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2、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弊跡,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3、一方當事人提供孝謹了乙個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且無其他證據印證,應綜合全案情況確認其證明力。

4、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但其受作證能力的限制,應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無矛盾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5、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當事人提出其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但無相應證據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離婚如何證明對方偽造債務。

證明對方偽造債務需要提供的證據如下:

1、證人證言。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時證人應出庭作證,其效力應由法院認定;2、書面證據應提供合同、借據、公證書、發票等;3、有無專門機關的技術鑑定結論;4、其他證據。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執行介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1)原告軟體的程式和文件;

2)被告軟體的的程式和文件;

3)原告軟巧卜基件和被告軟體的程式和文件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智財權司法鑑定機構做司法鑑定,鑑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

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式和文件,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

上述程式和文件,主要是指相應軟體的源程式和與源程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件。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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