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籤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勞務公司與個人籤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2022-01-02 19:10:37 字數 5315 閱讀 6211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社會保險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並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期固定勞動合同1個月試用期;連續訂立兩次固定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員工願續簽的,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你在工作當月就應與你訂立勞動合同,依法為你建立社會保險我。如果你找到學校協商不成,建議你,蒐集單位下發讓你簽字領錢的工資表和加班費表、你工作簽到表等相關資料,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應能解決你的問題。如果撕破臉,可到法院起訴,請求為你補繳社保,賠償經濟損失,足額給你加班費等。

希望你能滿意我的回答。

2樓:51米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3樓:青島信用網

既不是勞動關係,也不是勞務關係,而屬於校內勤工儉學關係。因為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你們身份顯然是學生,不是以勞動為生的勞動者。

也不是民法調整的勞務用工。我們認為不應該按照勞動用工投社會保險,而應該投相應的商業保險,保障學生們的人身健康權。

4樓:虞少爺

只有勞動合同,沒有勞務合同的說法。均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約束。

5樓:匿名使用者

樓管如果是學校直接招聘的,應當給上保險並簽訂勞動合同。

樓管如果是物業公司派遣到學校工作,雖然學校規章制度對其有效,但學校不用給上保險和簽訂勞動合同。保險由派遣公司給樓管上並由派遣公司與樓管簽訂勞動合同

北京 晏振 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這種情況不存在勞務合同一說,只有簽訂僱傭合同或勞動合同之選擇,簽訂僱傭合同可以不給被僱傭者上保險,被僱傭者在人身上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管制約束,只需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其職責範圍內的任務,根據你的職責描述,簽訂勞動合同較為合適,當然對你也更為有利些。

純屬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或者直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委託合同,支付費用由派遣公司根據委託合同安排職工進行宿舍樓層管理。這種情況下,學校不需要交納保險之類的

勞務公司與個人籤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8樓:完俊拔聞懌

1.勞務公司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否則違法。現在已經沒有勞務合同的說法了。

2.勞務公司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違法。

3.勞務公司必須與勞動者簽訂至少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違法。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9樓:掘金企服

一、是的。公司與個人之間現在已經不存在勞務合同。

1、勞務公司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否則違法。現在已經沒有勞務合同的說法了。

2、勞務公司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違法。

3、勞務公司必須與勞動者簽訂至少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違法。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1、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10樓:

屬於勞務派遣制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個人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勞動者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上班。

11樓:緱映冬將葛

勞務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派遣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單位。社會保險應該由勞務公司為勞動者繳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也是違法的。

勞務公司還有可能與你簽訂的是中介合同,也要注意。

12樓:澹臺姣麗稱姣

是勞動合同,有義務。.勞務公司必須與勞動者簽訂至少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違法。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

13樓:園林植物手冊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最好是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

因為和勞務公司籤合同,相當於使用勞動派遣,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對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拓展資料: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這個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一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利的。

一、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你們單位之所以這麼做,就是因為使用勞動派遣是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而且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第一,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

第二,是出於經濟利益。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第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

(現在你明白為什麼只要哪一齣什麼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第四,是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後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

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並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於「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於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周而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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