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問題,我能否要回我的抵押金

2022-08-20 20:17:18 字數 5372 閱讀 4557

1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不過押金那些就夠嗆。

注意幾個問題

1、看你們說的那些,有沒有其它書面憑證。如果沒有的話,很難。

2、既然口頭約定需要提前2個月,你也答應,自然要遵守,看是否記得當初約定中沒有遵守那些要求,要如何賠償或解決;

3、起訴的話,不是一般的麻煩,先不說你沒有人證、物證,就算有,也是你違約,而不是你老闆違約,相當的麻煩。等立案、收集證據、到法院裁決,估計最快也需要半年左右。而且你輸的機率還比較大。

誰叫你之前亂承諾的。東西可以亂吃,話可不能亂說。

三個方法

上策,最好的辦法就是花點時間,坐下來慢慢聊,兩個人協商解決,讓他體諒一下。

另外樓上yellowriver008說的也對,先從法律角度佔個理由,1)收集工資單、門派、往來郵件或者他能證明你在**工作的物證,先確保工資能全額收回;

2)找些同樣的約定的同事或證人,確保他是非法的,實際上,錄音是可以的,具體你可以找報社記者或者律師、仲裁人員,當他們的面打**給你老闆,同時錄音,這樣做相對比個人做合理、合法且有效。

中策,就是按此前要求,即刻和他說,等2個月,畢竟如果你要等法院或者仲裁來解決,2個月是肯定要的,不如兩手準備,先說出離職,佔個理。至於等滿一年再那會其它費用,不合理,調解的時候一般也不會支援的。

下策,你一口咬定當時沒有類似約定,同時找工會等仲裁作用,再不行就鬧到法院,大不了等半年後法院的裁定。不過這樣一方面個人的信譽沒了(要知道常規的工作圈子說小不小,說大也不大的,名聲被毀了,繼續找工作或做生意就很難了)另外一方面,到底結果如何還不得而知。

2樓:

我是上海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首先從「光明面」回答你,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那麼按照法律法規來說,單位肯定違法。

2、但是我非常同意上面「夢想的等待」的說法,法律是說證據的,如果你當時給他錢的時候沒有讓他寫收據,那麼就基本拿不回來了,勞動監察大隊也沒有辦法維護你的權益,除非這個是個集體行為,和你一樣的有很多人,如果人很多,可以相互為人證的話,我認為拿回來還是有一些可能。

3、還有,你說去商場賣衣服,你這個所謂的「老闆」是否有合法資質值得懷疑,如果他沒有註冊,沒有成立公司,那麼你們之間的關係就屬於「民事關係」,勞動局是不會受理的,只能去法院,但是為了500元去法院是否值得呢?

ps:因為專業,所以信賴!

3樓:刑恨風

根據你的情況。。不能的。告起來不止是麻煩而且告不贏還虧。。

不要聽樓上的嚇說。他什麼都不懂、、錄音搞笑。你去查下法律規定現在那個有用麼..

錄音是可以個人製造的。所以現在不算證據....你和他沒有合約的話只有口頭只能希望他不騙你咯。

現在社會很黑暗..法律講的是證據。沒證據不行的。。

以後這些事情小心點。。

4樓:本靜楓

你的問題不用起訴就能解決,具體如下:1、你的押金有無收據,有收據的話保留好憑證。2、如果沒有收據那就得要你的同事也扣了押金的做個書面證明。

3、帶上你的材料到區一級或市級勞動監察部門投訴。4、投訴以後一般情況下你的問題1個星期到10天左右可以解決。

5樓:小明一郎

坦白說;為了500元錢,真的很麻煩!也不值得!

你可以和老闆協商一下,好好的談談!必然買賣不成,仁義在嗎、人都是可以感化的,也許你的老闆很苛刻,但是每個人都有一絲的正義感!

推舉方法;1、好好和老闆說說,把自己說的很慘。苦苦哀求!博取同情!

2、軟磨硬泡,就是不走,在服裝店要錢,來顧客就說,讓他之難而退!

3、那就你說的辦法了,也是最漫長的,你就說你要告他。

4、就是利用黑勢力討債,恐嚇你們老闆!

呵呵,祝你好運!

6樓:零下貳十柒度

這不是什麼大問題。都不用起訴,到當地的勞動局去說一聲就可以了。。其他的事他們會幫你弄的好好的。

不知道你現在在哪。。在浙江的話我馬上就可以幫你解決(本人就在勞動局工作)。

現在中國這些事抓的很嚴。。]

順便批評下一樓的:別說不至於錄音,就是錄了也不能做證據的(只有影象資料才具有做為證據的法律依據)。懂沒、?

7樓:劉存鑫

到勞動仲裁去告他,100%你可以要回來的!要前先去找老闆說,錄音,確認有此事,以便你舉證。

我能不能要回我的抵押金 求助勞動法! 5

8樓:小白戈

如果你能證明你交了抵押金,是可以要回來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9樓:問法網姜律師

單位不能扣押員工的押金,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你先要蒐集對方扣押你押金的證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解答:你能否要回你的押金,關鍵在於你有沒有證據證明飯店確有收取押金500元,如能證明,則你可憑飯店違法收取押金單方主張勞動合同(書面通知飯店解除勞動合同),並要回你的押金500元。如飯店不退,可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1樓:有所依據

絕對可以。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剋扣職工工資,扣你500元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法關於風險抵押金的規定 10

12樓:廬江白湖

企業相對勞動者屬於強勢群體,建議你繳納押金,求的工作,但應該要其開具收據,為以後糾紛發生儲存證據。

13樓:北京誠輝律師

你好!公司的說法沒有找到法律上的依據,你可以打12333勞動局**諮詢。

14樓:簡簡單單

勞動法關於風險抵押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依據此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職工收取任何財物,否則都是違法的,沒有特殊行業、特殊工種可以收取抵押金的說法

1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用人單位不得收取押金的規定是第幾條法律上的規定?

17樓:零號窗網路****

《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1、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8樓:吾本漁樵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4、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不是很複雜,複雜的是當今的社會關係。如果你真的想要回你的抵押金並要求企業償還你的所謂的非法罰金,你當然要走法律程式最好,社會再黑暗,也有講理的地方。

1、先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用花錢的);

2、仲裁結果如果偏袒了企業,你可以到法院上訴(好象是10-20元,仲裁結果裁決書下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法院起訴有效,過期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第一:你必須能證明企業和你的勞動關係;

第二:你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企業罰了你的錢,不管什麼理由,只要不是企業制度內或你違法操作給其造成損失的話,企業的任何罰金都是非法的;

第三:如果企業罰你的時候,你簽字承認並接受了其罰金要求,就不好辦了,如果你沒簽字認同,你就可以去告他。

現在的這種無賴企業都是欺軟怕硬的,如果你真的告了他,他就無所謂有沒有關係了,就算他有,他得付出你罰金的百倍甚至千倍的錢去搞關係,而且未必能勝訴。

記住,不能請律師,律師更黑,沒有一個好東西。得靠你自己。

另外,在仲裁時或在法院時,一定要堅持「客戶不同意把**號碼告訴我們,不同意讓我們記錄他們的**,因為**號碼屬於個人隱私」;

再一方面就是,你可以聯絡其他被罰的員工,一起去告單位,人多力量大,人多出智慧,就算他們不陪你一起告,如果能當證人,也是可以的,相信你們會贏的。

20樓:

簽訂勞動合同是雙方平等自願簽訂的,交納押金是嚴重違法的!至於公司因你換**號碼開的罰單是否修合乎規定,要看公司是否有合理合法的規章,建議你去勞動仲裁,討回公平。

21樓:唐古拉風

說實話,這種事情你就是有理都說不清。不過你還是應該去試試,不試就根本沒可能拿到錢。

有兩方面公司有過錯。首先公司沒有給你說不能換**號碼,另外他開罰單的依據是什麼?

還有你試試聯絡當地**,反應一下。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勞動法關於調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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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急急急,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 急急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急

可以肯定地告訴你,公司的做法有如下錯誤 1 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2 扣你一個月的工資,且工資與你們之間約定的不一致 這是明顯的違約行為。3 用所謂的 磨合期 勞動合同法只有試用期,且還要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