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質詢下關於勞動法的合同

2022-09-07 04:36:26 字數 2241 閱讀 2782

1樓:羅長江律師

如果工廠提出以同等或更好條件和你爸續簽勞動動合同,你爸拒絕續簽,依法沒有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不續簽是沒有補償的;到60歲是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經濟補償按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支付補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部分按半個月工資支付補償。 而且不是按基本工資計算,是按實際收入的平均工資計算。

3樓:純心之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五款,「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這種情形,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續簽,應該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情況有點複雜和含糊

簡單建議一下

首先,因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所以建議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續簽到60歲正常退休,退休金也是比現在要高很多的,不過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了

你得長遠看待這個問題

其次,經濟補償的問題。現在不想續簽,是有的,如果是八年,大概是9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還有就是大概1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至於公司會不會有相關的額外補償,要看公司的薪酬制度的最後,至於滿十年有另外的補助,只是作為補充條款對特殊的工種有類似規定不可以以偏概全的

所以,總結一句,建議續簽至正常退休

祝你好運

5樓:韓全啟律師

1、關鍵是對方有沒有要求續簽,才能確定是否支付你們經濟補償。

2、僅供參考!

6樓:

不應該看勞動法,應該看勞動合同法

關於合同勞動法

可以先簽下合同,雖然樓上幾位律師給出了關於勞動合同中應包含的幾項內容,但如果你還想幹著這份工作,可以先簽下來,拒籤只會讓你失去工作。當然,籤合同之時,一定要一式兩份並儲存好。日後如果發生勞動糾紛,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向用人單位索賠,因為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事前未提供正確勞動合同式樣或者...

你好我想諮詢一下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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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用工之日起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你同事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工作時間少得到的也只能是15天和10天的工資。勞動法規定,工資應按月發放不得剋扣。你的情況,存在前提條件,給你調崗你不同意的情況,你可以辭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你工作日的工資,如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你提交證據u,你的身份證,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