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限內,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該怎麼辦

2022-07-02 04:21:34 字數 5119 閱讀 6128

1樓:微風

在合同期限內,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屬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公司單方面變更的勞動合同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樓:唯心主義貓

1、固定期限未滿,經公司考核,降低了勞動者工資,那麼這個時候公司是否有權降低勞動者工資?

回答:無權,工資屬於勞動合同重要的約定事宜,如需變更,須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得變更。即使勞動合同中有「每年對員工業績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調整員工薪資」的約定,也因是格式條款排除了員工的法定權利而無效。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如果勞動者不接受這一條件,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是否支付補償金?

回答:是。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陸羽愛喝茶

如果是無故降低,可以和公司交涉,沒有結果的話去勞動保障局投訴,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4樓:灑脫熊貓

如果是同一崗位,不是能隨便降低的

要看你的合同上寫明瞭沒有:如果你不能適應該崗位,公司有權給你調崗,並根據崗位的變動變更你的工資。

如果你不能接受,你可能要求支付補償金

5樓:於柱律師

考核是什麼內容,你是否不合格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中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指什麼? 10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此問題有一定爭議,本人認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詳見下案例與分析:

2023年第十一期《中國勞動》登載了陳偉忠先生一篇題為《勞動合同的續訂期限是否要協商一致》的案例分析文章。該案例大意為:陳某與公司簽訂了1年期勞動合同,到期日為2023年8月25日。

合同期滿前,公司提前1個半月向陳某提出:公司不降低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僅勞動合同期限由1年改為3年。同時表示;不認可上述條件的視作本人拒籤合同。

陳某按時表示,同意續訂合同,期限仍為1年。8月25日公司終止了與陳某的勞動合同,並以陳某不願續訂合同為由,拒付經濟補償金。陳某不服申請仲裁。

經一番分析後陳先生認為:在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期限從原1年改為3年,「應當視為公司提高了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服從。」

不久,李雲龍先生在2023年第五期《中國勞動》上就該案例發表了《勞動合同的續訂期限不應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商榷文章。該文認為,「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實現勞動過程的權利、義務兩個方面。而《勞動合同法》所指的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應當理解為勞動者權利方面的條件,而不應當包括義務方面的條件。

」陳文簡單地將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等同於約定條件的提高,顯然無法成立。勞動合同的期限,是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容易判斷約定條件高低的內容不同。

期限長一些,對一部分勞動者可能有利,而對另一些則可能不利。法律倡導建立長期穩定勞動關係不能理解為期限愈長對勞動者就愈有利。類似的還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制度。

一般認為,技術工種優於熟練工種,但若對一位半文盲又無相應資質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提出將其工作內容由熟練工種改為技術工種,能說是提高了約定條件嗎?標準工時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那個高那個低又依什麼標準判定?

李文關於續訂期限應由雙方協商確定的觀點是正確的。但文中將期限認定為勞動者義務方面的條件卻值得研究。說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就是勞動者義務的增加,顯然過於片面。

因為它同時也是勞動者享受勞動報酬、社會保險權利的增加,是就業權保障的增加。此外,李文在引述《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規定後指出:「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是其提出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和法定義務。

否則,無權提出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這一推斷也是不能成立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之規定,調整的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以及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兩種法定例外情況,並無涉及續訂的前提條件。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原勞動合同效力的延長。如果雙方均同意續訂,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改變實質上是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例如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或者勞動者年齡、身體健康、家庭負擔等因素的重大變化,在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要約時,提出調整勞動者工種、崗位,並按崗變薪變原則降低(當然以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前提)與勞動者原約定勞動報酬的要約,經勞動者同意後續訂了勞動合同的,就肯定不能因為所謂的「用人單位無權提出」而否認該續訂行為的有效性。

該案例的處理其實並不難。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有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維持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一是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兩者是並列關係,可以任選其一。

由於雙方對期限延長是否屬於提高約定條件的看法不一致,現陳某同意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那就不符合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況。所以應當認定本案例屬於勞動者同意續訂原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總之,關於續訂時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是否提高的判定,如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應迴歸協商確定的原則。協商不成時,應按維持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來要求和掌握。

7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中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指的是約定的勞動報酬、約定的崗位、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等。

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不算提高或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以此為由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聯拓律師事務所

續簽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如果單位維持原待遇不變,只是把合同期限規定為3年,你以這個為理由拒籤,是得不到經濟補償的。

9樓:

勞動合同法所指的「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是指在勞動者的待遇方面維持或提高,至少為不是對勞動者不利的條件。現在單位提出續簽三年合同,而勞動者認為三年過長不願簽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合同不續簽,那麼同樣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假如這種情況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用人單位隨便可以說和勞動者簽訂30年合同,一般勞動者不會願意籤這麼長時間,那麼是否用人單位就可以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呢,顯然不是的,這是不合理的,不是立法的本意。

10樓:alisen琴琴

"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具體指: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從工作滿一年時起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被公司開除,自己還要交違約金嗎

好好看看部分法規,套不上的,再補充一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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