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除了經濟補償外是否有賠償金

2022-04-03 14:06:39 字數 5829 閱讀 3066

1樓:

廣東胡律師:

1、公司提前通知的只說合同到期,沒有說終止合同,書面通知有效,用人單位有權決定勞動者合同到期後續不續簽,但須提前通知;

2、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要提前通知的義務,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和公司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天通知即可,只有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3、你可以得到工作1年摺合成1個月工資(你12個的平均工資,包含加班費及其他補助)的經濟補償,你屬並不是屬於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違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得不到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沒有寫明理由的,屬於不完整的通知書,可以退回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要求他們做出書面補充說明,未作出說明之前,通知書無效。如果公司以你結婚生孩子為由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行為,你可以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現在勞動仲裁免費

3樓:匿名使用者

1、有效。公司通知並不是立即解除,而是履行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通知義務。

2、無論理由是否有效,這都屬於公司不願續簽的情形。雖然提前不足30天,但沒有什麼實際的法律責任。

3、有經濟補償,所謂賠償金就是經濟補償金。依你的合同情況,公司不願續簽的,應當賠償你經濟補償金。你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是你的這一年月平均工資。發一個月的工資。

你應當保留勞動合同書、工資條、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4樓:鎮山矮人

1、通知有效。

2、無論推理是否正確 ,公司完全可以不續簽合同。由於這種情況屬於勞動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提前30天的問題。

3、不存在補償。

5樓:君申律師事務所

天津李律師:不續簽不代表解除勞動合同,你們的勞動合同4.20日才到期,所以要工作到4.

20日。單位不續簽的話,應該給你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並協助你辦理失業保險等手續。有問題可以直接**諮詢,號碼是我的使用者名稱。

6樓:匿名使用者

www.56pojie.com

7樓:匿名使用者

8樓:匿名使用者

最簡單的就是到當地的勞動局去諮詢下``

公司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請問能得到經濟賠償嗎?

9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自08年起,合同到期,單位通知不續約,則自08年開始,每滿一年可以得到一個月工資作為的經濟補償金,已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祝福!

10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第四十七條)。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只能拿那些在公司的加班費和住房公積金,公司應該不會賠償你什麼錢的。

12樓:樑玉輝律師

你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不到六個月的賠償半個月。

13樓:勞動法律法規

07年7月入職開始算起到10年7月-----3年,補償3個月的工資。

關鍵是公司承認你是07年入職的嗎?

又或者說你有證據證明自己是07年入職嗎?

有沒有幫你買社保?

有買社保的話,又可以領取取失業金。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4樓:水平卉

你可以得到的賠償款項至少有以下幾項:

一、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補發兩倍工資中的另一倍工資。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也沒有跟我續簽勞動合同,合同到現在為止已經過期一個多月了」, 雖然未續簽勞動合同但仍然維繫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

一、第二條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且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單位又超過了一個月沒簽書面合同,因此你可獲得兩倍工資賠償。

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你可獲經濟補償金。三、補繳工作期間的社保費等。具體可參考http:

//user.qzone.qq.

com/630180254/infocenter中的相關日誌檔案(【法律維權】分類)。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與我不續簽,那麼是否應得補償金?如果應得那麼這個補償金公司是不是必須得給,還是不

15樓:1949的忘憂草

公司主動不續簽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公司按每一年工作工齡賠償你一個月工資,以12個月為限,這是必須要付的

16樓:愛了小白兔乖乖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都有選擇的權利,既然是合同,肯定是雙方一致達成的意見;公司既然不與你續約,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他有沒有違約,為什麼要給你補償金?如果他在合同期內違約,我們當然有追訴相關責任,維護自己的權利!

17樓:中文水果店

合同到期,是沒有補償金的!這要看你籤幾年的!一般短期的話,是沒有什麼補償的,如果是長期,你不願意,公司也沒辦法把你辭退啊!勞動合同法有規定來著!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在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或提高相關條件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你作為勞動者一方不同意續簽合同並提出終止合同的,這種情況是沒有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有兩個,第一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終止合同,第二、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導致你無法與原用人單位位續簽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在勞動合同期滿,你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從2023年1月起,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本人不想與公司續簽合同是否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19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和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1、你的問題有標準答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簡單說就是合同期滿後,如果企業用原合同條件或者更優厚的條件要求與你續簽合同而你拒絕,就沒有補償金;如果企業不主動提出和你續約或者續約的條件低於原合同,就要給你補償金。

3、注意,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而支付的補償金不是從頭補到尾,只從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即08年1月1日開始補到合同到期。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4、所以不建議你採用到期不續簽的方式,那太吃虧了。如果公司拖欠你工資造成你被迫辭職,你的補償金年限從85年起算;如果到期不續簽,補償金年限從08年起算。對比一下就知道有多吃虧了。

5、你已經滿足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建議你合同到期後主動要求公司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你是由於公司拖欠工資、加班費或者不買社保之類的原因不願意在公司幹了,那就在現合同到期前主動解除合同要求從頭到尾的經濟補償金。

21樓:匿名使用者

有:一年一個月的勞動補償金及相應的「五保一金」轉移手續!不過,從你的情況看,似乎應該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啊,現在解聘好象有點吃虧啦!

22樓:匿名使用者

新法實施後員工不願續簽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實施前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各自履行義務。

2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裡寫的話就能。沒寫的話一般都不能。

我工作三年,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與我續簽,我能得到賠償金嗎?

24樓:逍遙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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