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執法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22-02-03 12:57:57 字數 633 閱讀 1422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特別是有公共利益性質的行政行為。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在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行政決定,是行政法的原則之一。這是因為,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代表國家作出的,一經作出,就推定合法、有效,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當事人必須服從和履行。

《行政複議法》第21條規定的四種情形(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或者《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的三種情形(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

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進行審查。如果屬於其中情形之一,法院就會裁定不予執行。

這與《行政處罰法》關於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原則並不矛盾,因為凡事均有例外。

2樓:

行政訴訟案件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必須等到終局裁定或者判決。

請問行政複議是否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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