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複議維持中以程式違法為由的確認違法為何被算作複議維持

2021-05-05 19:11:09 字數 1754 閱讀 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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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行政複議程式使申請人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對處理決定的再次審理,是行政複議合法、高效進行的重要保證。

行政複議程式是行政複議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至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行政複議程式違法造成損失的由複議機關賠償

4月27日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介紹,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複議程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複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將27日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並回答記者提問。

其表示,新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對此,《解釋》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二是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併審查複議程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複議程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複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對追加被告、舉證責任、判決方式等也作出相應規定。

2樓:安菲爾德小女孩

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之後,適用行訴解釋第六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但這仍然沒有完全解決實務中的疑問:行政行為被複議機關確認違法但保留行為效力算改變處理結果嗎?

複議機關僅以程式違法為由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呢?新行訴解釋第二十二條給出了答案:「複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屬於改變原行政行為。

複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屬於改變原行政行為,但複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除外。」

行政複議維持原處罰決定,應向哪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誰作為被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仔細看一下行政複議決定書,即上級公安機關製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上面已經告訴你向哪個法院起訴了。根據你所講的情況,就是在你的住所地法院來受理你的行政訴訟。以縣級公安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就是了。

4樓:匿名使用者

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縱橫法律網-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徐濤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縣級人民法院

因為是維持,沒有改變,所以只能以原機關作為被告,即縣級公安機關

這是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第25條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可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縣公安機關。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回由最初作答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樓:木子快樂草

複議維持,被告是縣級公安機關和市級公安

機關。複議後應以原機關內確定級別管轄,所

容以是以縣級公安機關為原則,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複議後原機關和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都有權管轄。

所以,可以向縣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市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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