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什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2021-05-05 05:51:40 字數 1355 閱讀 2363

1樓:向日葵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這一範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範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範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範圍。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由三個部分組成:

一是對受案範圍的總體劃定。

二是對受案範圍的正面列舉。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外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

行政訴訟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一個重要標誌:它存在著一個受案範圍,即並不是所有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當行政爭議在法律規定的受案範圍之內,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範圍問題的研究,從行政訴訟法起草時就受到立法和理論部門的高度關注。儘管我國《行政訴訟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試圖界定受案範圍,但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行政訴訟法對受案範圍的規定只不過是法律遷就現實的一種表現,是行政訴訟制度初步建立階段的歷史現象。

所以隨著行政訴訟法實施10多年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行政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與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法治原則的確立,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存在的諸多問題越來越凸顯出來,不斷引發學術爭論,並有升溫的趨勢。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這一範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範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範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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