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17條,我違反了嗎,勞動法第17條,我違反了嗎

2022-01-12 06:37:43 字數 5599 閱讀 817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沒有畢業,你們之間的關係不使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無賴單位,你不用理他們.

勞動合同法不適用於在校學生.

3樓:

實習只能簽訂培訓合同,不能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所以不應該適用普通的勞務用工合同。 《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規定》,對學生實習及實習報酬進行了規定,但大多數學生並不瞭解相關政策。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沒簽訂正式的勞動法的話,而只是簽訂了協議,那就不用賠。就算簽訂了正式的勞動法後,所說的賠四個月的資,那也不是他說了算。勞動法中沒有說賠甲方的工資。

勞動者有權利終止勞動合同。雖然勞動法對甲乙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公司所說的賠四個月的工資,算是一中敲詐。完全可以起訴他。

勞動法第一十七條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及其效力】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條文註釋】

本條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要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和勞動合同的內容都必須合法。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若訂立時某一條款依據的法律、法規在此後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中作了修改,導致該部分內容與新出臺的新法律、法規不一致時,該條款的內容並不違法,但是,要根據新的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的變更。

6樓:小林果果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解釋】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的事項。

《勞動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及其效力】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條文註釋】

本條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要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和勞動合同的內容都必須合法。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若訂立時某一條款依據的法律、法規在此後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中作了修改,導致該部分內容與新出臺的新法律、法規不一致時,該條款的內容並不違法,但是,要根據新的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的變更。

8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違反中華人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已經廢止,不再執行。其中第十七條是對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規定,現按《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執行。

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已於2023年11月1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廢止)

勞部發〔1994〕532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併入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沒替員工買社保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及《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應受到怎樣的懲罰?

10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份數計算)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虧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徵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賠償員工雙倍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交的補交

企業受得懲罰是勞動監察的事情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七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十七條不就是法律依據啊,沒有交的交上啊

員工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對其罰款處罰,合法嗎?新勞動法有沒有相關的條文? 10

1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法第32條,勞動法第32條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條文註釋 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是雙向的,即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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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辭職見勞動合同的解除一節。無賠償。新勞動法第47條是?如果你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那麼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那麼你可以以為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按照你滿三年半不滿四年的工齡支付你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