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釋新勞動法47條,新勞動法第47條是?

2022-01-06 08:56:14 字數 5648 閱讀 1099

1樓:愈珈藍惠

自己辭職見勞動合同的解除一節。無賠償。

新勞動法第47條是?

2樓:

如果你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那麼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那麼你可以以為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按照你滿三年半不滿四年的工齡支付你四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第47條

3樓:

如果你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那麼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那麼你可以以為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按照你滿三年半不滿四年的工齡支付你四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規定,合同到期後,只有因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才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因此,雖然你在單位工作了3年9個月,但你是因為有事主動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職,一般沒有補償,但是,如果公司存在違法,如未依法購買社保等情況,你可以利用這點,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6樓:上海笙銘律師

1、《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工資分配方式、水平確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綜上,這部勞動法不屬於新的勞動法

新勞動法第47條具體內容是??

7樓:匿名使用者

請看新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2、你的女朋友,在公司工作4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46、47

8樓:萬寶全書一隻角

沒繳社保的,仲裁只補繳一年內的保險,假如你今年12月申請仲裁,只補繳今年1月開始的社保,之前的的不支援。沒有補償一說,只有補繳。

今年什麼時候開始沒簽合同的?沒簽合同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二倍工資。

經濟補償需要看你辭職的理由。

9樓:善華池

我生病休了一年多了,公司解除我。補償金是我生病時的病假工資嗎。謝謝。

10樓:山野柴胡

【經濟補償 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如何理解?

11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你在單位工作了4個月,不滿六個月。那麼向你支付半個月補償。

如果工作了7個月,滿六個月不滿一年了,那麼支付1個月補償。

工作了13個月,滿1年又1個月的,按1個月+半個月算。因為前一個年份已經滿了,後來的1個月重新算。

另外lz不會姓宋吧……

12樓:

指的是離職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的(合同正常期滿解除或不可抗力終止的),包括自行離職的吧.用人單位要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相當於每幹滿一年多發一個月的工資,不過這個月工資標準是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資金福利補助補貼什麼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一條是指勞動者上年度的實際工資的平均數,也就是說,上年度工資總數/12個月,但也有例外,就是勞動者月工資如果超過所在省或市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不按實際工資支付,而是按平均工資三倍支付。例如,你地區月平均工資是2000元,而你實際工資8000元,就只能按6000元一個月算。

14樓:

是指「當地市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舉例:當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勞動者個人月平均工資為20000,那麼經濟補償基數按照4000x3=12000計算。

如果是指勞動者本人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那麼就意味著個人的三倍是20000x3=60000,顯然這種計算邏輯是很荒謬的,完全不符合立法初衷。

立法時考慮了高收入勞動者的再就業能力比較強,設定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基數是減輕企業的負擔,企業對中低收入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意義要高於高收入勞動者。

如何理解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

誰能幫我詳細解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7條的關係 10

15樓:呼延新

天津楊律師:用人單位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是依據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16樓:

要想詳細瞭解某法某條實際很簡單,捜索《勞動合同法第40條釋義》或《解讀勞動合同法第40條》,包你滿意。

17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0條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47條是補償的標準,47條補償標準也適用40條的情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18樓:矽谷創業快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19樓: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信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0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是經濟補償金的演算法,如果你在該單位工作了10年,那麼你的經濟補償金就應該是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10=經濟補償金,如果是10年零三個月,就乘以10.5,如果是十年零7個月,就乘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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