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2022-01-06 06:34:31 字數 5061 閱讀 2228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僱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1、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僱傭合同對此沒有限制,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

2、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4、性質不同。

2樓:51米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3樓:知道法也團隊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4樓: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勞務合同可以約定不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簡單的理解可以將勞務合同是存在於單位和單位之間。僱傭合同是存在個人和個人之間。勞動合同是存在於個人和單位之間。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僱傭合同,即 「僱傭契約」。當事人一方 (受僱者)向對方(僱主)提供勞動力以從事某種工作、由對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 (或契約)。

7樓:匿名使用者

二者的區別

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有何區別,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僱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 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 僱傭合同對此沒有限制,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2 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3 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4 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僱傭合同又稱 僱傭契約 指...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 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單位或企業,另一方是提供勞動的自然人 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 一方是單位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都是自然人。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1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 1 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

是籤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勞務公司與個人籤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按社會保險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 個人權益記錄。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並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期固定勞動合同1個月試用期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員工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