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27條是什麼,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具體意思是什麼?

2021-12-20 14:29:54 字數 1531 閱讀 9944

1樓:電信我奈你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23年8月4日)

25.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23年8月4日)

36.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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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7條: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具體意思是什麼?

3樓:周律師說

1、該條文是原則性的規定,現在實踐中是按以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樓:

不是的。

這要看你和公司約定的試用期是多長。

如果你和公司約定的試用期是一個月,那麼過了試用期公司就不可以任意的辭退你。

21條的意思是,如果簽訂的合同時一年,哪麼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

5樓:匿名使用者

進公司一個月之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超過6個月。合同期限只有一年的,試用期超過1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當中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主要內容

依據來這兩條,用人單位與勞源動者解除勞動 關係bai的,不需要支du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勞zhi 動法 第dao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嚴重違...

勞動法第32條,勞動法第32條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條文註釋 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是雙向的,即用人...

勞動法爭議 挑戰勞動法

先去你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他們去你工作的單位進行清查,如果單位無視他們,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一般的單位沒膽兒無視勞動監察的。未簽訂 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未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