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動產與不動產有什麼作用?OO謝謝

2021-03-10 21:29:05 字數 5350 閱讀 665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動產與不動bai產的區別:

1、移動du性zhi

動產具有可移動性。比如說手dao

機、機動車、專辦公桌椅等流動屬資產與資金等動產、。

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比如說像土地,房屋、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著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來說不具特殊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都是有著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包括位置差異、權利差異 等。

3、耐久性

動產一般來說都是會存在損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來說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的壽命長久,比如說有的時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這樣也是會造成損耗、毀滅,且增值。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來說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數量沒有太多的侷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動產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動產這種是由於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對來說它的財產可以說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國學者認為,動產與不動產的分類意義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這種分類揭示了動產與不動產在物理上的區別。一般而言,鑑於物的自然屬性,這種區分不因時間的經過而發生變化(雖然事實上已經發生了某種改變)。

二是揭示了動產與不動產在價值上的區別,這一點是此種分類在價值上最為古老之處,相應地,也是現代社會動產與不動產因價值上趨於同一因而使其分類的效果得以減弱之處。

(一)物理上的區別

不動產與動產的區別是,不動產固定於一地,在法律上,這一區別涉及三個問題:公告、擔保與佔有。

1.公告

對財產的公告,目的在於使一定範圍的人知曉繫於特定財產上的物權之所在,知曉權利人(如所有人)為何人。基於物的不同屬性,公告制度對不動產與動產的適用方法不同。

對不動產歸屬的確定涉及土地測量問題。這種確定可以採用設立標記的方法,也可採用註冊登記方法。這是法國土地公告制度(la pubilicite fonciere)的基礎(2023年1月4日法令)。

對之, 又稱為「地產登記」(la trancription)。

相反,涉及動產的公告難以建立於動產所在之特定地點,對之,僅可設定某些有關動產所在地的假定。

(1)有形動產  有形動產的可移動性使法律不可能將有關規則依據其所在地。因此,就法國民法的一般規則而言,只能將佔有視為動產所有權的標誌,如同《法國民法典》第2279條第1 款規定:「對於動產,自主佔有〔18〕具有與權利證書同等的效力。

」然而,許多重要的、流動性大的動產如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因其必須進行行政管理,故也因此而設定了一種公告制度:在法國,這些財產被稱為「註冊動產」(meubles immatricules)〔19〕

(2)無形動產 法國學者認為, 無形動產的存在方式是較為特殊的:某些無形動產可佔有一定空間位置(如營業資產),但另一些無形動產則不可能確定其空間位置(如著作權:假定一本文學作品寫作於英國,出版於法國,印刷於瑞士,**於瑞典,則該作品著作權的「所在地」便無法確定)。

不過,這種權利發生地的確立可採用人為的方法。例如,著作權產生於作品首次出版的地點。

2.物的擔保

如同其他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在法國,物的擔保的效力系於其公告,否則便不可對抗第三人。在此,也存在動產與不動產在法律體系上的不同。

不動產可在無須剝奪債務人對該不動產的情況下設定擔保,這樣於一切人均為有利。這種擔保形式為抵押權(i』hypotheque)(《法國民法典》第2118條),但其須經地產公告。

動產則不同,擔保的公告只能由剝奪債務人被對動產的佔有而引起。這種擔保為質權(legage)。但註冊動產除外,由於註冊動產的公告可在其註冊地進行,故其設定擔保可不剝奪債務人的佔有。

3.佔有

依照法國民法的規定,對於動產和不動產,佔有的效果也有所不同。

對於不動產,只有當佔有達到法定期間(原則上為30年),佔有人方可取得所有權,此為取得時效(i』usucapion)。 亦即不動產的非所有人不可能通過即時取得而成為所有人:所有人的確定以所有權證書的記載為準。

不動產的真正所有人有權要求佔有人返還不動產。對此,存在一條古老的法律格言:「任何人不得將一項不屬於他的權利轉移給第三人。

」(mo plus juris transfere potest quamipse habet )即民法著重保護不動產所有人的利益, 以對抗佔有人, 除非其佔有持續了30年。

但根據《法國民法典》第2279條第1款的規定, 對動產的佔有一般即可取得其所有權,即排除了返還義務。這表明,民法對於動產所有人的保護是較弱的。

(二)價值上的區別

除物理的分類導致動產與不動產法律地位的區別外,二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區別還產生於兩種財產所具有的不同價值,而正是在這裡,這種分類的意義有所減弱。

1.意義的消失:無行為能力與共有

長期以來,無行為能力制度及夫妻財產製度建立於不動產與動產在價值上的區別,但這種意義已經消失。

根據《法國民法典》有關無行為能力的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具有比動產轉讓更為嚴格的形式上的要求。2023年12月14日法律對之採取了同樣的原則。(《法國民法典》第457條)

夫妻財產製同樣如此。至2023年,法定共有(la ***munautelegale)適用於動產和夫妻在婚後獲得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僅得對在其結婚之日歸其支配的不動產及婚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不動產各自享有權利。

至2023年7月13日法律才規定, 配偶各方均可以保留對結婚之日享有支配權的一切動產與不動產的權利(《法國民法典》第1405條)。法定共有已變成夫妻對其結婚後獲得的共同財產的共有。

上述變化導源於動產與不動產價值的趨同。然而,關於動產與不動產在價值上有所區別的古老觀念仍然繼續適用於買賣和扣押的規則。

2.意義的保留:買賣與扣押

不動產買賣可因出賣人受低價損失而取消(《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即法律不允許不動產的買受人利用出賣人的貧乏而以極便宜的**購買不動產。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這一原則不適用於動產買賣。同時,在訴訟保全上,不動產扣押具有比動產扣押更為重要的意義。

但不能因此而認為上述原則可以永存而不會在將來被改變:不動產買賣可因低價而被取消,但營業資產卻不得如此,這是沒有道理的。就一般的意義而言,人們越來越難以理解以經濟因素為其基礎的法律規則何以在適用上會採取一種純物理性的標準。

----尹田

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的區別,最舉個案例說明

3樓:劍指長空明德

對比區別:

1、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

2、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

3、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分別解釋: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汽車質押給債權人,在還不起債時,債權人享有對汽車拍賣後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在還不起債時,銀行享有對房子拍賣後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汽車送到修理廠修理,到期不付款,修理廠有將汽車留置的權利。

拓展資料 

質權的特徵: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4樓:東奧名師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5樓:與其水瓶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是擔保物權,是「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

1、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

甲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買房,以所購房屋為抵押物設定抵押權,此時銀行就是抵押權人,甲是抵押人,房子是抵押物。

2、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甲向乙借款,約定用甲的手機作質押,甲向乙交付手機後,質權成立。

3、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甲在乙的汽車修理店修理汽車,修理好後甲不付款,則乙可以行使留置權,拒絕將汽車還給甲,此時乙是留置權人。

拓展資料:

擔保物權除具有物權一切法律特徵外,主要特徵是:

①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是從屬於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著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②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於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

③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並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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