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急需答案,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21-03-03 21:18:28 字數 1769 閱讀 9648

1樓:帝國づ月長石

1,企業來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源三方,因此,乙和丙不得對抗甲與第三方的協議

2,如果是股份制公司,則按照出資比例來清償債務,每人1/3,而甲由於超過其職能範圍形式權利,造成丙和乙損失的,乙和丙在賠償完畢後,可以向甲提出賠償要求

3,該筆債務應當屬於企業經營債務,因此由企業承擔,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但其清償範圍應當以股東出資為準。也就是企業如果僅剩餘12萬元,則該12萬元用於清償債務。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樓:匿名使用者

1.甲與乙抄的關係屬於委託**關係,甲襲未bai盡**人的職責,將藥材以du

低價形式賣zhi與自己的好友dao丙,並取得好處費。此處可以判斷為惡意串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乙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丙之間的交易行為並返還藥材或補足差價。

對於樓上說也可屬於效力待定的問題,我也查了一下,在學術上面,我們可以這樣討論,在實務上,我們仍然應當將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歸於無效民事行為裡面。而且,即使是在學術上討論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待定問題,也是要進行區分的,惡意串通損害特定的第三人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是前者則可適用效力待定,若是後者,則仍應適用無效民事行為。

2.乙在未得到甲的同意的情況下把甲的彩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處分屬於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原因在於,乙對彩電不享有所有權,本不具有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

但他將彩電以自己名義進行處分,且彩電的真正所有人並不知情,此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附上說一句,如果丁是善意第三人,則可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彩電的所有權,而甲則需請求賠償損失。但如果丁是知情第三人,則不能取得彩電的所有權,甲得以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丁返還彩電。

3樓:千葉初代

1,甲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這種行為在傳統的民法理論上被認為是內無效的,但是容近年來有學者提出,如果乙同意此種行為,到也可算作有效,所以當算作效力待定。

2.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這裡有區分無權處分和無權**兩個概念,簡單來說,如果乙是以甲的名義賣給丁的,那麼就屬於無權**。所以這裡屬於無權處分的原因就是乙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了他人的財物。

順便說一句,這應該是民法總論的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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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第一問,合夥關係成立。因為高某與楊某,程某之間分別訂立了

版合夥協議。

第二問,李權某的貨物損失由楊某承擔。楊某與高某是合夥關係,對貨物的損失無限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貨物的損失是由於楊某的疏忽造成的,楊某具有重大過錯,所以貨物損失應由楊某賠償。

李某德弟弟的醫藥費由高某承擔賠償責任。李某的弟弟是由高某打傷的,是高某的個人行為造成的結果,與合夥事務沒有關係,所以應由高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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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1)民事bai借貸法律關係(2)未變更(du3)甲zhi有權追索此項債權。根dao據《民法通則》的回

規定民事關係一般訴訟答

時效是兩年。 根據你給的條件你是四年後追索欠款的,因此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計算。 但是民事訴訟一般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因此若是訴諸法院,口頭協議證明力不高,舉證問題你應該好好考慮。

6樓:匿名使用者

1,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2,沒有變更。3,乙應當歸還,甲只是將錢借給乙,並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未約定還款日期的,甲可以隨時要求乙還款,乙應當在甲要求還款後的合理期限內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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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平安的,很理解你這種情況,很多業務員的職業道德水準很差,不是哪家公司的問題,而是整個行業的問題,到現在都是很普遍的。這也是很多人說保險騙人的原因。所以買保險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特別是拿到合同後,認真讀合同中的重點標註內容。最好十日內讀完,因為過了十日內猶豫期退保是要承擔成本的。合同有與業務員說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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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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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