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案例分析,保險法案例分析

2022-08-31 07:46:34 字數 4968 閱讀 4715

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平安的,很理解你這種情況,很多業務員的職業道德水準很差,不是哪家公司的問題,而是整個行業的問題,到現在都是很普遍的。這也是很多人說保險騙人的原因。

所以買保險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特別是拿到合同後,認真讀合同中的重點標註內容。最好十日內讀完,因為過了十日內猶豫期退保是要承擔成本的。合同有與業務員說的不一致的地方,與合同為準。

如果你說的是真的話,業務員在知道你父親有病情的時候還幫你們做投保,那根據新保險法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合同。

所以,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付。

以上屬個人意見!

2樓:匿名使用者

像你現在的這種說法是可以理賠的,保險公司給你的拒付的具體原因是什麼呢?像你所說你已把具體情況給業務員說了,就相關於已告知保險公司了,但具體有沒有相關證據,也請具體斟酌。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賠。

在2023年10月份的《新保險法》出來之前,帶病投保是不受保障的,說嚴重點,保險公司還可以反過來告你。只能說那位業務員素質太差了,為了一點點業績,很缺德。

如果是在《新保險法》出來後投保的,而且滿了2年,利用不可抗辯條款,就可以有保障。

樓上的說的不對。樓主的父親是在2023年10月份以前投保的,所以依據是《舊保險法》,《舊保險法》是沒有不可抗辯條款的,所以是無法理賠的,到法院告保險公司也沒用。

4樓:匿名使用者

三樓的說話有點衝了,但說的也不是沒有道理,像你父親這種情況,必須要有醫院證明,確定是不是由於腦血栓引起的心梗,如果是,那是不理賠的,你找誰都沒有用!

也許是業務員當時疏忽,沒有告知這點細節,通常如果投保前曾經患了某種大病,**後**或引起其他病症是不給賠付的,還有一些是拒絕投保的!

現在當你弄清**後再作打算!保險不是騙人的,只要你的理由合理,通過申訴仍舊可以得到賠付!

希望我的建議對你有用!

保險法案例分析 5

5樓:

當時我說的是您沒有辦法享受到新保險法。因為合同簽訂的時候是舊保險法實施的時候,現在在理賠的時候用的就是按照保險合同上的規定的。您再仔細看一下我的回答。

我確定我說的是您沒有辦法享受新保險法的規定。

6樓:林允真

不溯及既往

第五條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23年10月1日起計算:

(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後,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後,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後,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條 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這種槍款要看是報的是何種險。

新保險法是為了完善舊保險法,不能以新舊保險法來推脫責任。

保險法案例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1、該保險合同有效:首先,張甲與張某系父子關係,有可保利益,因此張甲可以做為投保人為張某投保人壽保險;其次,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公司已經經過作為被保險人的張某的書面同意。以上兩點均符合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該保險合同有效;

2、a 李某可以要回保險單:作為該保險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擁有的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身故符合保險合同給付條件後,已經轉化為可以實現的權利,李某按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險金,不受他人干涉;

b 在張某身故前,張甲作為投保人,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也有退保的權利,是該保單的所有人,有處方保單的權利(例如可以選擇繼續交費,也可以選擇退保以取得現金價值,也可以抵押保單,當然了,抵押保單也要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有的條款是約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條款沒有約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張某身故後,李某作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應享有權利,這時張甲已不能隨意處分該保單;

c 在實際操作中,在張某身故後,如果只是缺少一張保單,而其他一切手續均符合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李某其實也是可以獲得理賠的,當然了,要和保險公司妥善溝通,比如說以交費發票或其他可以證明保險關係存在的保險憑證均可以,如實在不能提供有關保險憑證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查實確實存在保險關係的情況下,其實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是可以通融處理的,比如說以受益人宣告來代替,我就見過不止一例這種情況理賠的。

3、張某的主張不成立:李某作為張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張某身故後,已經符合保險合同的給付條件,應當享有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張甲無權要求繼承。

4、順便說一下,未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的保單抵押的行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說本例中,其實張甲在抵押該保單後,隨時可以帶上身份證到保險公司申請補發保單並同時宣佈原保單作廢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說只要10元錢左右就可以補發保單了。

關於新保險法的案例分析題

8樓:慧海觀瀾

(1)合理,孩子是受益人,保險金歸孩子所有,但是因為甲沒有成年,所以應該由甲的監護人來幫孩子行使權利。父母離異,不影響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任何一方仍有監護權。

(2)合理,孩子和乙生活,父親是監護人之一,主撫養人也是父親。

(3)不成立。人身保險規定在投保的時候具有保險利益就可以。

(4)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不管是王某,還是乙替孩子行使權利,都無權處理該筆保險金!

9樓:雪飄花心

1,不合理,因為有指定的受益人,孩子又歸乙生活,所以不合理。

2,合理,孩子的監護人。被保險人的兒子。

3,拒付是拒絕的王不是乙吧。是王就合理,乙就不合理。

4,給乙,王監督乙給孩子存起來!

一部分個人觀點

10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2樓的說法,保險公司的賠付時按照保險法中的受益權和婚姻法中的監護權來處理的,其最重要的是受益權,投保人的權益是繳納保費和退保的權益。

11樓:愛尚威

滿意答案很好o(∩_∩)o哈!

12樓:

保險公司也真能扯淡,人家無保險利益你幹嘛收人家的保費啊!!

保險公司肯定要賠錢的,至於給誰我就不太懂了。

保險法案例和分析 20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案例應該這樣做,首先保險公司是可以向冷某賠錢的,就是法律上說的代位求償權,其次保險公司應該賠償龍某的損失,不是龍某的責任的保險公司更要賠,案件事實已經確定的,如果保險公司說他不能確定金額的,他可以先少付一點錢給龍某,等找冷賠到錢後再給龍某都可以,但在六十天內必須賠龍某錢,等找冷賠到錢後再賠付給龍剩下的錢,這六十天的期限內保險公司不能不賠錢,否則就是犯法!

保險法案例分析題!急~~~求助~~~

14樓:林瑞標

你好!你怎麼用97年的案例啊!

97年,恩,應該是2023年新的《保險法》實施之前,保險公司經常會以這個過戶問題為難客戶的,車過戶保險也要重新投保或者要通知並且經過保險公司審批更改投保人,否則保險無效,但通過訴訟,出險時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可以贏得訴訟的;但09年以後,車輛保險直接跟車主走,只要去保險公司辦理一下變更投保人,《保險法》規定了車輛轉賣在保險上這屬於「保險標的」的轉移,無論是車輛的法定險種交強險還是普通商業保險都是可以跟隨車輛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的。

所以你的問題要分開兩個時間段來考慮:1、09年10月1日前該合同無效,但打官司可以贏

2、09年後,保險隨車子的實際所有人走

保險法案例 有如下三個案例 請高手指點應該如何應對 後面附著有我的相關疑問 謝謝

15樓:阿嘉

1、按照《遺產繼承法》相關規定執行,保險受益金作為遺產來分配繼承(因為其女提供不出證據)。

2、(1)、人身保險中涉及第三人的,保險公司給付之後,第三者責任人也應賠償,相關金額需參照其醫療費用、健康費用、其他衍生費用等損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協商執行,協商不果,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2)、本案目前看來涉及的法律責任一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合同給付責任;二是肇事方的賠付責任;三是校方管理不善的責任;

(3)、財產損失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人身保險適用給付原則,財產損失保險適用賠償原則(按照經濟損失額度為賠償限額)。財產損失保險中涉及第三人有以下幾種情況:

a、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額度與損失額度相同或者保險額度超過損失額度,則可申請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額度先行賠付,然後保險公司按照代為求償權的規定,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b、不足額保險: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額度低於實際損失額度,保險公司按照自己承擔的保險額度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第三方責任人賠付給受害人;同時保險公司依據代為求償權針對自己賠付的部分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因為我是保險工作者,但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上面的幾個問題是按照我依據《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解釋,希望滿足的你的需求。

16樓:匿名使用者

1、保險金作為遺產處理。

2、(1)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給付

賠償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2)保險合同關係、損害賠償關係。

能,因為受傷害學生對保險金的請求權,不影響向第三者要求支付的民事賠償。

(3)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是第三者原因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想被保險人賠償後,在賠償

金額範圍類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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