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能否直接約定法院名稱這樣有效嗎

2021-03-03 20:50:51 字數 985 閱讀 5490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涉及到協議管轄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管轄。但是需要注意三回點:一、是合同糾紛答或者財產性民事糾紛;

二、雙方需要簽訂書面的協議,包括具體的內容;

三、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比如:關於身份類的案件(繼承、離婚、撫養等)、一方當事人是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針對你的提問可以約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就可以了。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有效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同時約定爭議解決方法為仲裁和訴訟的,仲裁條款無效,只能訴訟

3樓:阿阿阿婧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版。

法律依據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合同爭議解決是不是仲裁和法院只能擇其一?可不可約定"仲裁或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明覆

確,仲裁是民間非官方制

的,法院是官方的。

其次,合同爭議解決,如果要仲裁,必須在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而法院解決爭議不需要雙方的約定,因為法院是行使審批權的國家法定機關。

所以,通常仲裁和法院只能選擇其一。如果約定仲裁或起訴,因為法院的審批權或司法權是終局的,就是沒有仲裁約定。

約定「仲裁或起訴」,該條款如同沒有約定,因為不違法可以說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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