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

2022-03-21 10:35:29 字數 613 閱讀 9078

1樓:如風閣主

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所以法律允許合同雙方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未付清貨款之前歸出賣方所有。

二、《合同法》66、67、68條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但並沒有規定可以退回標的物的抗辯權。

三、如果貨物質量有問題或者有瑕疵,應當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向對方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異議。對方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樓:

不行 如買賣合同有效 不能簡單的返還

3樓:kr奇異果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你說的這種情況,在法律術語中叫做「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在這個買賣合同中,賣方要求買方足額支付貨款的,買方應當足額支付。所有權保留僅僅可以作為賣法保障其權利的工具,而不可以成為買方進行物權退償而拒絕履行債務的藉口。

否則,買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同意買方退還貨物的除外。但是此時,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或者貨物損耗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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