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條文解釋,公務員法中公務員是指

2021-03-03 20:50:51 字數 3440 閱讀 1705

1樓:匿名使用者

總則是對bai法的一般性問題作

du出規定,主zhi要是對立法目的、dao依據、調整範圍、基

版本原則和管理體制等權問題作出規定。本法的總則共十條,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和根據,調整範圍,本法的指導思想,公務員管理的原則,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等。

這些內容的確定和規範,為以後各章具體條文的設計確定了指導原則和理論前提。

如何理解《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十四項)規定?

2樓:長空飛帆

法條原文是: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所謂「營利性活動」,是指投資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中持有明股、乾股或暗股。具體來說,就是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不準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對於投資**等**市場,國家是有限制的放寬的,允許公務員進行**投資,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不得兼任職務的意思是,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滿意的話還請採納。

公務員法中公務員是指?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一詞,是從日文「公務員(こうむいん)」翻譯過來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文官」,戰後改稱為「公務員」;法國直稱為「公務員」;聯邦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

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都紛紛仿效英美等國,建立起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稱為「公務員」。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裡(直至19世紀末),**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

4樓:中公教育

法律上的主體一般都介紹的。你可能沒仔細看: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滿足這3個條件才能是真正的公務員

5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公務員?

在西方國家,「公務員」一般是指通過非選舉程式而被任命擔任**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一詞最早譯自英文「civil servant」,其原意是「文職人員」。英國的公務員一般是指**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的文職人員。

他(她)們經公開考試擇優錄用,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選舉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法國從**到地方的所有公職人員統稱為公務員。

包括三大類:一類是國家公務員;另一類是地方公務員;還有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務員。德國的公務員包括一般職公務員和特別職公務員。

前者適用於聯邦公務員法;後者不適用聯邦公務員法,如總理、國務祕書、部長等。日本的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這兩類公務員又有「一般職」和「特殊職」之分。

一般職公務員經公開考試優錄用產生;特殊職公務員經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前者適用公務員法,後者不適用公務員法。美國公務員的念概念界定複雜,與公務員含義較相近的是「**僱員」。

大致包括職類公務員、非職類公務員和軍事人員三部分。

我國2023年制定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建立了公務員制度。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隊伍界定:我國的幹部身份很複雜。公務員隊伍的確和一些網友所說,其實公務員隊伍是一個相對並不是十分龐大的隊伍。

很多人都把事業單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職能企業的工作人員收入作為公務員收入比較高的論據,因此,我就把他們全列進來了。

在我國真正具備公務員身份也並不是所有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裡的工作人員也有幹部身份、工人身份,幹部身份裡分行政編制、事業編制,而公務員就是黨政機關裡具有幹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編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編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務員。

也就是說我們看到的,比如說史志辦(**)、黨史研究室(黨委)、考試辦、編辦、人才交流中心、畢業生分配辦(人事局)、電教中心(組織部)等這些部門都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事業單位,這裡的工作人員肯定不是公務員。再就是**辦、組織部、財政局、人事局這些具有明顯黨政機關特徵裡的工作人員也未必全部是公務員,裡面相當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幹部身份,是事業編制,事業編、行政崗。就是領導幹部裡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務員,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組織部或**的紅標頭檔案任命書裡,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務員,而聘任,則肯定不是公務員。

就這麼說吧,類似財政局、人事局、經貿局、環抱局這樣具有典型性特徵的行政機關,真正具有公務員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員的40%—50%。

再說其他事業單位,比如說學校,雖然說學校是事業單位,但是學校也具備一定的行政職能,所以學校裡面也有人具有公務員身份,而學校裡的教師(除了臨時工),統統都是幹部身份、事業編制(吃財政撥款);衛生局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行政機關,受它管理的比如說防疫站和少數沒有改制的醫院,都是事業單位,而部分醫院改制後,雖然成了企業單位,但是裡面的工作人員都保留了原有的身份,或者是幹部身份或者是工人身份,或者是行政編制或者是事業編制。再就是糧食局,這也是個比較特殊的機關,因為這個部門的行政職能日益減少,很多地方把糧食系統進行了改制,所以說糧食系統的工作人員也大部分不是公務員。

再說具有行政職能的企業單位,比如說電業公司、電信公司、藥材公司、房地產交易中心(也有的地方是事業單位),這些單位雖然說經過改制全部變成了企業,但是因為這類企業在2023年以前都是事業單位或者行政機關,因此這裡面的工作人員大都是事業編制或者行政編制。很多人認為事業單位改制,裡面的工作人員也由原來的公務員變為工人了,事實上,這是錯誤的,單位改制了,但人沒有改制。況且,這類單位的領導幹部,大都還是經過組織部門任命,基本上都是事業編制或者行政編制。

(當然,除了少數聘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第106條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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