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事業單位是好事還是壞事

2021-03-03 20:50:51 字數 6163 閱讀 7128

1樓:車斕

一個新的事物出現,必然有人擔憂,但是事業單位人員眾多,相信國家會給大家一個滿意的答案,相信利好大於弊。不用擔心,除了養老保險外,其他專案只是做了規範。

隨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實施,有何意義?

2樓:華圖教育

1、標誌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進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

2、是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和準則。

3、對於規範和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更好更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明確人事爭議的處理。

5、建立完善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之後還有事業編考試嗎

3樓:題名教育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是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出臺的規定,現在所有的事業編制人員(或者說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都是通過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的方式進入的,只不過是從以前的身份管理轉為崗位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不會變。

另,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是隨著單位的性質發生變化的。目前事業單位分為三類,公益一類為全額撥款,公益二類為差額撥款,再就是經營類事業單位。隨著國家目前正在積極推進的深化體制改革,企業類的事業單位將走向市場化而不存在了。

4樓:通化中公

有的,吉林市剛出事業單位考試招聘公告並且有編制。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

6樓:念念昔年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之後,還是會有事業編考試的,因為筆試面試體檢三關齊下是企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發展趨勢;所以如果你想進入事業單位還是要認真複習.

7樓:內蒙古事業單位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之後,還是會有事業編考試的,因為筆試面試體檢三關齊下是企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發展趨勢;所以如果你想進入事業單位還是要認真複習的~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何看點

8樓:四平中公教育

***日前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在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放心保)方面,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5月15日中國新聞網)

何為事業單位?其中有四個衡量指標:非企業;國家機構的分支;不以贏利為目的,不以貨幣為價值衡量;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為宗旨。

但事實上,人民往往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同國家公務人員來看待,雖然事業單位中也有行政編制、管理與架構屬性,但事業單位人員與國家公務員還是有區別的。首先,公務員是行政事務工作,事業單位是社會公益工作,公務員收入、福利、管理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勞動法的規定為主,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標準以市場來決定,他們工資收入一般比公務員高,但社會福利待遇卻比公務員低,事業單位對人員管理許可權也更大。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是國家機構分支,也是所謂「**」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其中的大多數,全國事業單位人員共計3000多萬人,而國家公務員數量是709萬人。在基層**,許多事業單位職責一般由**代管,正是二者相互密切的關係,新出臺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也對國家公務員和未來《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修訂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新出臺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最大的亮點還是越來越企業化、市場化,尤其在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業績考核、實際貢獻與工資增長高度掛鉤上。新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越來越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中「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的指導思想,而這也必將是未來修訂《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加強對公務員管理的重要指導思想。

不過,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我們依然看到了某種「官氣」的味道,比如第二條中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第五條國家確定崗位類別和等級,以及第六章獎勵和處分中如同複製《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而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更讓我們再次看懂了腐敗多發的原因:

常常在違反八項規定通報中出現的警告、記過、免職、撤職卻原來都是臨時性的。

全國3000萬事業單位人員可謂穿著馬甲的公職人員,其中經濟、質監、物價、交通、環保、城管、公檢法司、教育系統更是腐敗多發,嚴重影響黨政公信力的主要部門。筆者認為,事業單位的管理與規範還需進一步企業化、市場化,並引入完善、嚴厲的監管、問責機制,只有如此才能防範事業單位人員穿著公權力的馬甲屢屢傷害人民利益和黨政公信力。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怎麼理解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一些**的規定「第十五條 非首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最多不超過6個月。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此處的「初次就業」指的是未參加工作的人員。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這樣的,你初次進入一個事業單位有一年時間的使用期,一年之後轉正定級,以後你在調入和遴選進入其他的事業單位不會在有一年的試用期。你之前的工作時間計算工齡,希望隊你有幫助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應該如何更好實施?

11樓:鹿

《條例》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規定是對近年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總結。其中,公開招聘、崗位管理、聘用管理、紀律處分、人事仲裁等制度已經在實踐中得以實施,但進一步實施《條例》,仍需通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來實現。

首先,要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設。《條例》的簡略性對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加強對現有規章制度的清理,對與《條例》規定存在衝突的政策檔案進行清理,如明確原有的《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意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是否直接作為《條例》配套規章;明確《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是否需要廢止等。

另一方面,需加快新的配套規章的制訂程序,如及時出臺獎勵、聘用合同管理、競爭上崗、考核、交流、培訓、人事監督檢查等相關的規定,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規體系。

其次,要及時規範聘用合同管理。如根據條例規定的聘期、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對事業位已簽訂的聘用合同進行更改。特別是要針對編外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保留檔案關係人員等特殊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促進《條例》的全面實施。

第三,要進一步完善工資制度、養老保險等重大制度改革方案的設計,統籌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與人事制度改革,統籌推進機關與事業單位改革,統籌公共利益與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為《條例》的實施奠定基礎。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條例解答2

12樓:小超

依法加強人事管理 提高事業單位管理效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答二

北京大學法學院 葉靜漪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是運用法治手段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我國人力資源和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治理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促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設,提高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效能,聚集人才、用好人才,從而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都具有重要意義。

貫徹落實《條例》有三個需要注意的方面:

第一,應當從事業單位改革的高度把握《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條例》全面貫徹**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部署,圍繞用人機制轉化,初步建立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規體系。中共**、***《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這是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

《條例》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規體系的龍頭和核心,注重系統性,掃除制度盲點。為了轉化用人機制,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條例》完善了聘用制度,進一步將聘用制度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專章規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為事業單位以崗用人、以崗管人提供了依據;完善了公開招聘、競聘上崗制度,健全了考核、培訓、獎懲、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制度等,以法律形式為事業單位延攬人才、提高工作人員積極性建立了保障;加強了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條例》的出臺,對實現到2023年,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政策法規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應當從法律體系的視角把握《條例》與單行人事立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係。在事業單位改革程序中,***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及實施意見(2006)、《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2005)、《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2002)及《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199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和《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23年)等,各級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也出臺了大量相關細則。這些單行人事立法多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制定,其效力低於《條例》。

如果與《條例》規定發生牴觸的,應當適用《條例》。同時,《條例》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立法的核心,注重體系性、原則性,具體內容有賴單行人事立法填充。在與《條例》不發生牴觸的情況下,已出臺的單行人事立法繼續有效。

例如,對於聘用合同的期限,《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定:

「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該規定與《條例》不牴觸,繼續有效。

從法理上講,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與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分別由《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等調整,二者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但是,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又存在立法上的密切關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是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對於《條例》沒有做出特殊規定的內容,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例如,《條例》規定了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制度,未規定、且未禁止雙方協商解除聘用合同,此時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又如,《條例》第十九條提及了聘用合同的依法終止,但並未就終止的情形做出規定,此時就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三,應當從發展完善的視角把握《條例》與事業單位法律改革的關係。一是,我國事業單位實行人事管理制度,其在用人機制、管理體制、激勵機制等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實現人事管理制度與勞動關係制度的有效銜接,是我國建設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的緊迫課題,也得到了廣大群眾的高度關注。

從法律角度攻克這一難題,一要注重公平,理順工資和福利待遇、退休和養老待遇問題等;二要促進流動,實現不同用人機制下人才的多向交流,破除阻礙人員流動的體制性障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條例》設專章規定了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事宜,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並要求「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實施法定工時休假制度;實施法定退休和社會保險制度。

這些規定為事業單位改革指明瞭方向,但有待相關部門制定操作性規範加以落實。

二是,《條例》在完善人事爭議處理方面邁出了步伐,後續改革應當跟進。《條例》設專章規定了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完善了申訴、仲裁、訴訟相互聯絡的爭議處理制度體系。今後可從兩個方面跟進改革:

一是推進人事爭議調解的制度化、法治化。調解是解決人事爭議最為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一些地方已經出臺規定,建立專門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規範調解程式。應在國家層面適時對人事爭議調解做出統一規定。

二是加強對於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納入訴訟範圍。《規定》僅有三條,各地法院雖然也出臺了一些審判指導檔案,但是對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意義有限。

《條例》規定了人事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要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接。今後可根據《條例》要求,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統籌勞動人事爭議審判機制,完善我國人事爭議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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