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通知書籤字了就表示我同樣離職了嗎

2025-07-17 11:40:29 字數 5890 閱讀 7250

1樓:濤聲海韻

公司辭退通知書籤字了,僅僅表示當事人收到通知書,如果當事人不同意,可以提出申訴。

一、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勞動法規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公司辭退通知書下來了,這樣子我簽字了,仲裁的話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2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給予員工補償的。但員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犯錯並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被辭退,公司就不需要補償職工。

但員工犯錯,單位負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要有職工犯錯的證據,如果拿不出證據,同樣也是需要補償員工的。還有就是單位的辭退通知書已經羅列了員工犯錯的方方面面,員工簽字就需要特別謹慎,不認可自己犯錯的,千萬不要簽字。否則,簽字也就是等於確認了公司的指認,後面維權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小。

3樓:龍寅東少

如果按通知書上寫的是事實,你又簽字認可了,那麼你有什麼理由讓公司賠償你。要求賠償的話,首先不能違反公司規定,考勤很重要,融合公司更重要。

4樓:網友

如果辭退書上的辭退理由是正確的,你還要求個(⊙o⊙)啥?該好意思要求嗎?當然了,你非要要求,好話說著,沒準老闆也會答應你的。

5樓:阿森納

未必能!

需要看具體細節及公司的規章制度。

6樓:網友

這個不一定能得到補償。

7樓:網友

可以試著要求五個月工資的補償,

辭退通知書與解除勞動合同相同嗎

8樓:愛喝粥

辭退通知書與解除勞動關係的區別如下:

概念上:辭退通知書: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2.分類上:

辭退通知書根據原因的不同,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

9樓:

勞動合同要到2019年1月17日解除。

公司辭退你,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公司的辭退是否合法,辭退的理由是什麼。第二是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如果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所以公司要你寫提出離職要求就相當於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今天離職單位快刀斬亂麻,等於是一切了結掉,單位肯定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0樓:有種別寫使用者名稱

一般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員工自動辭職,則沒有經濟補償金。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很多用人單位會逼迫員工自動辭職。

如果你覺得你的單位辭退你的理由不充分,你是可以申請仲裁要求你的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賠償金。

11樓:網友

不一樣,辭退是公司單方面決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由你決定的。

辭退通知書與解除勞動關係的區別

12樓:蓋辜苟

違法,不能。

兩者的區別在於:辭退通知書只是告知,是企業單位單方面的。解除勞動關係手續需要雙方簽字。

沒有履行解除勞動關係就與其它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易出問題。如果原單位跟你理論此事,屬於你違約。還是解除後再新簽訂為好。

因為解除勞動關係還有三年內賠償你一年工資、過三年每年賠償兩個月工資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

單方解除即亨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13樓:劉昱

辭退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勞動者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如單位堅持,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委裁定是否解除勞動關係。因此單位發出辭退通知書並不等於勞動關係就解除了,還要看勞動者的態度以及勞動仲裁委的裁決。

14樓:蔡思斌

未辦理離職手續,就去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險起見,建議在辦理離職手續之後再行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辭退通知書需要簽字嗎簽字有什麼影響

15樓:滿沛凝

公司辭退員工通知書上不一定需要被辭退人簽字的。 要求被辭退的員工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其目的在於證明員工已經收到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書或知道用人單位已經將其辭退,如果有其它的證據能夠證明員工已經收到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的,就不一定要求員工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的了。 當然,採用由員工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的方式的,可以最直接、有效地證明員工收到了辭退通知書。

16樓:志康君

你好公司辭退員工的通知書不需要員工簽字。公司辭退員工是公司單方面的行為。

提問你好單位把我辭退,辭退書要不要簽字。

回答一般是不需要簽字的,要求被辭退的員工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其目的在於證明員工已經收到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書或知道用人單位已經將其辭退。

提問老闆說了不簽字不給辭退書。

提問辭退書上簽字不是認可了嗎。

提問辭退書內容說我做活不行,還說我與員工不合。

您不認可單位的辭退理由的話,建議你積極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單位的辭退通知書沒有我簽字能生效嗎?

17樓:網友

我只知道,不想幹了,不要辭職,而是直接走,最好是讓公司將你開除。這樣可以領失業保險金。而單位也會被罰款···至少我們公司是這樣的。

在合同期內被辭退,並且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了,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勝訴的幾率大嗎?

18樓:過客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是每乙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在實踐中只代表你收到或者說是看到了這份材料,並不代表你對其中內容的認可。只要符合勞動仲裁的受理條件,都會受理並**審理,至於勝訴幾率要看你所能提供的證據情況以及事實。

19樓:網友

用人單位因調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而勞動者不同意,致使勞動者離職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20樓:今世望月

辭退即解除勞動合同,按現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辭退通知就夠了,直接申請仲裁。

21樓:網友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帶上辭退通知書和工資證明。

解聘通知書和解聘證明一樣嗎,還是就是乙個東西?

22樓:呼延新

首先告訴你,你申請仲裁和是否需要解除證明和解除通知書沒有關係;其次既然你申請了仲裁,必然是對解除的理由不認可,那麼仲裁會在裁決書中對解除事實做出認定,以認定為準;第三醫療期內並非必然不可解除,只是解除的情形收到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但是單位可以依據三十九條解除,關鍵看解除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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