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問,公司發來醫療期通知書,該怎麼辦

2022-04-02 10:24:13 字數 4008 閱讀 3359

1樓:芊芊

您好,我不太明白貴公司的醫療通知書是什麼樣的檔案,具有如何的效力,我只能從字面理解為,是公司給你朋友恢復工作的要求通知書。如果是這樣你朋友現在生病無法工作,是不是他的單位想停交他的保險,如果是這樣他公司的做法是不對的,您可以查一下勞動法,在病假期的職工單位是不能自行解聘。如果強行解聘你可以起訴公司。

如果你朋友以後要長期病假的話對公司來說也是不小的負擔,這些情況可以跟公司溝通下,個人承擔一部分公司應繳納的保險費用,至少這樣能繼續享受醫保待遇。手機碼字希望能幫到你

2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結束,勞動者仍然無法返回崗位工作的話,單位是有權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要支付勞動補償和醫療補助。你也可以和單位協商,暫時不返回崗位工作,單位保留你的職位,但是停止發放一切福利待遇。

這種事情從法律層面講,的確沒有什麼好辦法,企業畢竟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

3樓:王元頁

醫療期滿沒辦法繼續工作,單位可以解僱,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後面社保只能自己交,可以存檔案人才中心辦理靈活就業,就職工醫保,報銷待遇和單位社保一樣。繳費標準諮詢當地社保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醫療期內公司發解除合同通知書,仲裁申請可以要求回覆勞動關係嗎?能贏嗎?

4樓:踏歌逐夢職來職往

這種情況,通過仲裁恢復勞動關係並不是最好的結果,因為你畢竟需要在這上班,會給你小鞋穿的。而且,醫療期是有期限的,醫療期滿公司還是會找理由給你解除合同的。所以,建議你多查詢下醫療期相關待遇以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多爭取點經濟補償,然後在家安心養病,病好了另尋更好的工作,感覺這樣比較好哦。

5樓:

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6樓:王元頁

醫療期內,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僱,合同到期的延續到醫療期結束

如果符合上面條件,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要求每工作滿一年賠償兩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我已經申請勞動仲裁,但公司卻發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我該怎麼辦?

7樓:雍鹹

合同到期,公司不開終止解除合同,但開了一個停保變動通知單,讓辦理失業金,公司這對嗎?

8樓:蒼洱白子

如果你提請仲裁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那麼不影響仲裁的,而且要證據充分,那麼就可以申請相關賠償了。

9樓:韓飛律師

那就追加上,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別稱我是老師

如果不是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仲裁,和公司籤勞動合同了嗎

11樓:edison大哥

那就補充證據仲裁,

要求增加賠償金額。

12樓:法律鬥士

按照勞動仲裁程式進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勞動仲裁的內容是什麼?

問:被公司無緣無故辭退申請了勞動仲裁,現在已過25天,公司又寄返崗通知書,請問我該怎麼辦? 10

14樓:baby無知的螞蟻

如果員工被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本人掌握了證據,那麼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如果員工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被單位辭退的,那麼員工在25天之後得到返崗通知書也可以作為證據之一申請仲裁。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5樓:秦軒

沒事,回去上班,以後要是被辭退,你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利,必要的話還可以索要賠償。最重要的是,年輕人我看你很不行啊,你要去學好勞動法,吃透每一條,我在公司已經被兩個員工搞了,他們活用勞動法,現在我要給他們錢,他們還不用來上班,持續一年

醫療期是如何規定的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怎麼算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工傷期和醫療期的含義是否相同

不一樣,醫療期復是根據職工的工製作年限確定的,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 給予的期限。工傷停工留薪期,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