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誦考點 刑事證據的收集 審查判斷和運用

2025-06-03 03:55:17 字數 1639 閱讀 3494

2020法考背誦考點: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1樓:上班不摸魚

#司法考試# 導語】有時候,你必須乙個人走,這不是孤獨,而是選擇姿陸。我們時時刻刻都在選擇,你選擇過什麼樣的生活就需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無 !

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一)概念。根據證據材料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1)原始證據,是指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第一手材料」)。例如,證人根據親自看到、聽到的事實所提供的證言,被害人對自己受害經過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侍冊廳對自己罪行的供認,檔案的原本、物證的原件等。

2)傳來證據老隱,是指不直接**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獲得的證據材料(「第二手材料」)。例如,證人沒有親自聽到、看到案件真實情況,而是轉述從別人那裡聽到的情況;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抄件、影印件等等。

注意】傳來證據≠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的範圍比傳來證據小,傳聞證據僅指傳來證據中的「傳聞陳述」,而不包括經過複製等中間環節得來的「第二手」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傳聞證據詳見後述「刑事證據的規則」)

二)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運用。

1)通常情況下原始證據的證明價值大於傳來證據。

2)**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只有在原始證據不能取得或者確有困難時,才能用傳來證據代替。

4)應採用距離原始證據最近的傳來證據,即轉述、複製次數最少的原始證據。

5)如果案件只有傳來證據,沒有任何原始證據,不得認定有罪。

2020法考背誦考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

2樓:零點讀書

一、自白任意規則。

1、自白任意規則,又稱非任意自白排除規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基於被追訴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認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採性;違背當事人意願或違反法定程式而強製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採氏咐穗性,必須予以排除。

2、根據自白規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對於控方舉出的違反自白任意性規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辯護方表示異議的,簡纖法官應當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該證據,並不得以該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

二、傳聞證據規則。

1、傳聞證據,證人所陳述的非親身經歷的事實,或者證人在出庭作證時未向法庭提出檔案中的主張。

2、所謂傳聞證據,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書面傳聞證據,即親身感受了案件事實的證人在庭審期日之外所作的書面證人證言,及警察、檢察人員所作的(證人)詢問筆錄;二是言詞傳聞證據,即證人非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而是向法庭轉述他從別人那裡聽到的情況。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規定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只是部分地體現了該規則的精神。

3、傳聞證據規則,也稱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即法律排除傳聞證據作為殲卜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如無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審期間以外及庭審準備期間以外的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三、意見證據規則。

1、意見證據規則,是指證人只能陳述自己親身感受和經歷的事實,而不得陳述對該事實的意見或者結論。

2、《高法解釋》第75條第2款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3、但是,我國將證人和鑑定人予以區分,鑑定意見是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作為某一方面專家的鑑定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並不違反意見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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