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

2025-05-10 08:50:13 字數 3917 閱讀 4195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大家好我是法師兄特邀律師冼洪永。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協議,勞務合同則是平等主體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一、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須為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則是平等主體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主體的地位也不同,前者的主體之間具有從屬關係,後者的主體之間為平等羨好關係。三、法律性質不同,前者屬於勞動法範疇,後者則屬於民法、經濟法範疇。

四、內容不同,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則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前者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後者體現等價有償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戚胡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高派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樓:網友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慶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務合同的譽敏臘主體不確定。

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拿纖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地位。

3樓:明名九行

勞動合同顫數簽訂後,勞孝清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茄慎首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怎麼區分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

4樓:殷新財

法律分析:(1)合同目的及性質:

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為目的、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

2)受國家干預程度:

3)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適於單位之間、個人之間或單位與個人之間,勞動合同祥鎮僅限於單位用工,主體為單位和個人。

4)法律關係:

勞務合同兩者是平等關係,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規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屬於單位內部成員,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兩者是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

5)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

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動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組織和支配,以單位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由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區分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

5樓:張新明

法律分析: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1.

二者的主體的資格不一樣。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只運虧能是法人或組織,另一粗帶方為個人,務工合同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法人,組織,公民;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務合同只存在經濟關係,而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經濟關係;3.主體的待遇不一樣。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

適用的法律不同。務工合同是民法和經濟法,勞動合同是勞旁凳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5.產生的法律責任不一樣。

務工合同不存在行政責任。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怎樣區分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6樓:贊贊團隊

一、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團陵,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枯簡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的一次性支付,商品**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絡的。

4)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塌敗戚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7樓:網友

合同封面寫的合同性質,勞務或者勞動合同。

8樓:捌酒不理食

合同書封面上就寫著呢。

9樓:李旻

法律分析: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橋逗肢支配指亮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敏世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屬於民法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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