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第82條第一款與第二款有什麼區別?假如沒有第二款,會出現什麼情況

2022-12-19 20:56:17 字數 5250 閱讀 7419

1樓:歐文石

1、這是兩個法律關係,

第一款是說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二款是說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不籤的法律責任。

兩個法律關係中,第二款也可以看作是第一款的延伸,也可以單獨適用。

2、假如沒有第二款,用工單位完全可以在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時,故意訂立一個短期的勞動合同,這就不違反本法了。那麼沒法追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無法保障了。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快樂催化劑

第二款決定了第一款所說的雙倍工資最多隻能獲得11個月的

若是沒有第二款,只要沒有籤合同,用人單位還是可以隨時解聘勞動者;而現在有自動視為簽訂合同的規定之後,隨意解聘就會涉及到法律責任了,這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就是試用期。。沒有第二條,我可以用試用期來壓你。。。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2條

4樓:聆聽生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雖然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二倍工資計算的起止時間,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對此作了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樓:中顧法律網

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說明。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那麼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支付雙倍工資情況嗎?不屬於,滿一年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管單位籤不籤,事實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已經經法律認可。法律要求單位補籤書面合同即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對員工的一種補償。

6樓:法律快車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躊躇的一坨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現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因事實上違反第八十二條規定而被判令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該條款的落實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是否只要出現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在此問題上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並不統一,有的地方以事實上不訂立勞動合同為充分必要條件,存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勞動者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形除外;而有的地方以用人單位過錯為要件進行適用。

其次,我們從條文的字面含義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似乎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存在「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狀態,用人單位就應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應簡單理解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狀態,該法條規範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依法跟勞動者協商訂立勞動合同,但由於勞動者拒絕籤,或雙方就包括勞動報酬在內的勞動合同主要條款未能協商一致,均不應歸責到用人單位。

***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該條進行修正性的規定:如果是勞動者拒絕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情況下無需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雖然只規定了「勞動者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義務的情形,但並不等於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應有其他不支付二倍工資的合法事由。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適用不應該只孤立考查該條款規定本身,應該結合《勞動合同法》總則規定的相關原則、立法精神進行理解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該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出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間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情形時,對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應加以審查分析,方最終判斷用人單位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認定用人單位應否向勞動者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

8樓:虎侃社會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些都是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前提的。如果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僅僅因未簽定無固定,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這也是勞動法的應有之義,否則,僅僅因為應該簽訂無固定而沒有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面臨的罰則將不堪重負,同時也是對本條的誤讀。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本條規定: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裡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到來之日。

9樓:社保諮詢師大鄭

82條共計兩款內容。

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說明。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有個疑問,那麼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支付雙倍工資情況嗎?不屬於,滿一年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管單位籤不籤,事實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已經經法律認可。法律要求單位補籤書面合同即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對員工的一種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10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對於一般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一個月寬限期。即用人單位最長可以建立用工關係後一個月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最長有一個月未籤勞動合同,而不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而應籤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沒有寬限期。

11樓:北京信法網

只要你工作超過一個月沒有給你簽訂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對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方式,因為單位有義務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司法解釋

13樓:迷路cock麼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勞動者往往會根據該條規定主張權利。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據此規定,國家機關在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被辭退或開除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另外,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進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籤勞動合同。」據此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行為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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